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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發布時間: 2021-01-27 11:22:13

❶ 法院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無效合同違法了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決定了國家要對無效合同予以主動干預。這種干預主要表現在: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不待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果發現合同屬於無效范疇,便應主動地確認合同無效。

就是說,確認合同無效是法院的職權。即法院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該項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已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1)確認合同效力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❷ 案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是不是只對合同有效或無效做出判定,其他根據合同有效提出的訴訟請求會審理嗎

如果你的訴訟請求是相互沖突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向你釋明,讓你明確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利規定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❸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提出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請求

案外人在被執行階段不能提出確權訴訟,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或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案外人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證據不足的應駁回起訴還是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

❺ 起訴合同無效,法院駁回起訴,能否再訴撤銷

1、如果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沒有通過宣讀或者送達的時候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的話,則原告可以以次要求變更訴訟請求。但在法律實踐中難度比較大。
2、就同一訴訟請求,起訴不可能被立案了,建議你提上訴,同時要求法院撤銷原一審判決。

❻ 民事訴訟中,審理時發現不屬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是應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法院不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能駁回起訴。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情況,駁回起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6)確認合同效力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擴展閱讀:

案例:

2009年,銀川市民劉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批發市場3號公寓樓4層416號的房屋。後來,劉某某稱支付了全部房款,但開發商未辦理房屋備案手續,訴請法院判決開發商履行合同約定,並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興慶區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該開發商訴至銀川市中院,銀川中院於2012年11月6日查封了該房地產公司名下某批發市場3號公寓樓共21套房屋,其中就有劉某某購買的4層416室。

2015年6月,劉某某作為案外人,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向銀川市中院提出執行異議。銀川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無法證實其購買涉案房屋並足額支付房款,且未實際佔有涉案房屋,亦未辦理備案登記,於2015年12月10日終審判決,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初,興慶區法院以劉某某基於同一事實以相同的訴訟請求再次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起訴。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在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若後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請請求相同的,構成重復起訴。重復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❼ 法官把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訴請認為為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提起異議的。

如果合同守約方在立案時請求解除合同,實踐中不少法院以訴狀是否送達作為條件,認為如果訴狀已經送達違約方後。

該合同實際已經發生了解除效果,守約方再訴請繼續履行就喪失了請求基礎,因此不應當予以支持。

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7)確認合同效力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擴展閱讀:

合同解除訴訟應屬確認之訴:

由法院作出判決才能使法律關系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訴訟類型。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權系單純的形成權,通知即生效。

解除權之行使,只須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不必請求法院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決。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解除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直接起訴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通過研讀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判決書發現,對於未通知而直接起訴的案件,絕大多數法官採取以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形式向相對人。

合同解除訴訟,不管是解除權人訴前是否已經通知相對人而提起的訴訟,還是相對人提起的異議之訴,其實質都應是請求法院對合同解除行為的效力進行確認,而非形成之訴。

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合同效力案件如何收取訴訟費

一、確認合同效力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那麼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條規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如果關於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非財產案件,那麼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條規定,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8)確認合同效力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擴展閱讀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❾ 我的訴訟請求是判合同無效,法院判合同不成立是否超出訴訟請求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盡管不成立合同與無效合同都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卻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很顯然,不成立合同可能會引起幾種法律後果:一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也未實際開始履行,尚未造成財產後果的,當事人可以繼續磋商訂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已開始實際履行,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彌補訂立合同手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對於停止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因為此時當事人取得的財產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依據,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合同無效標志著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並引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
法院的判決還是傾向於維護公平正義的。

❿ 在確認協議有效的糾紛中,如果協議並未實際履行的,法院是否會駁回訴訟請求

合同生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基礎,而不是相反。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一方履行生效,法院不是因為合同沒有履行認定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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