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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向誰提上訴狀

發布時間: 2021-01-27 02:42:46

A. 起訴被駁回(主體不符),上訴狀怎麼寫還是原來的可以嗎

看得不太明白,更改主體是什麼意思?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不管法院是裁定原告不符還是被告不符,原告或被告都可以上訴,因為上訴是法律賦於當事人的權利.如果起訴被駁回後更改了原告或被告,那隻能另行起訴了.
至於裁定的上訴期限,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第二款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B.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麼寫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於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C. 應該向哪個法院遞交上訴狀

應該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
當然,上訴人也可以向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向二審內法院遞交上訴狀,容會耽誤時間,因為二審法院還會將上訴狀轉給一審法院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 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D. 民事上訴,上訴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不服一審的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法院上訴,上訴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寫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4)駁回起訴向誰提上訴狀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准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員: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

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E. 如何撰寫針對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

專業律師代寫法律文書

F. 以不附於管轄為由駁回起訴.怎樣上訴狀

自己先去翻閱相關法律,是否確實不屬於。如果法律規定你可以在這家法院訴,直接寫明理由即可。如果確實按法律不屬於這家法院管轄,或者不屬於你訴的這個類型管轄,那就去按法律規定訴。

G.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 上訴狀誰提出 通過原審法院提出 怎麼樣的通過法(流程)

上訴的程序,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版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權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H. 裁定駁回起訴後,再上訴,那上訴的訴訟請求應該提什麼

沒弄明白,發包方為什麼要主動作為原告去訴雇傭工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版關系,當事人權不適格。法院駁回起訴是很正確的,就算你上訴,結果也是一樣,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如果你一定要問,那就簡單說一下吧。對於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的,訴訟書的主要內容是你上訴的請求事項和具體理由,這些都可以提新的事項或者理由的,同時如果有足夠影響原裁定的新證據也可以提。不過如果你能補充一下為什麼發包方要起訴的話,可以讓回答的人容易理解一點。

I. 如何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的很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所以,對於這樣的情況發生的,如果法院作出了判決,那麼顯然這屬於程序性錯誤。作為繼承人應當可以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並考慮在重審程序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

補充答復:
1、不管你是誰,作為保險公司,應當是第二被告。但是一審法院既然已經出了判決,那麼作為被告或者原告的繼承人,都是可以上訴提出一審法院程序錯誤並要求發回重審的。
2、如果你作為被告提起上訴,那麼被上訴人當然還是原告。理由一樣,原審法院已經明知原告死亡,卻未依法終結訴訟,或者變更原告為同意繼承相應訴訟權利的原告的繼承人。
3、我說的終結,是說法律有明確的法條,如果原審法院將原告做了變更,那麼作出相應判決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未作變更,作出相應判決就屬於違反程序,自然只能通過進入二審程序將該判決發回重審。而發回重審是否可以變更或增加訴求,雖然實踐中還有爭議,但我個人認為應當沒有什麼大問題的。

繼續回答:每周都要上來回答10個問題的,不過回答完我就要下線了,就屬你這個回答次數最多。呵呵。
1、上訴你只要表達一下上訴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如果一審法院不接受(當然他明知道自己錯了,當然要想辦法阻止你上訴),你可以通過特快轉遞同時向一審和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總有一個法院要受理的。不要怕這些垃圾水平的法官,實在不行,委託當地律師處理一下。
2、判決書已經寫好也能夠成為違法裁判的理由,這個法官實在太有才了。你還想支持這樣的法官?上訴沒商量。

J. 提起上訴應該向哪個法院遞交上訴狀

刑事和民事都一樣,向一審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我國《民版事訴訟法》權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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