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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行政裁定書格式

發布時間: 2021-01-27 02:17:46

⑴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⑵ 第三人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樣本

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一、 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 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⑶ 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起訴,上訴二審會不會也裁定駁回上訴還是會判決

如果一審沒錯,二審回駁回你的上訴,維持原裁定,如果一審錯了,二審應該會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審 。既然是駁回你的起訴,很有可能一審並未進行任何實質性的審理,故二審不會直接判決,如果直接判決,那此案相當於只審了一次。所以理論上你這種情況二審不存在判決的可能。

⑷ 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起訴,如果裁定書生效後,第三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不可以。
原告勝訴或者部分勝訴以後,根據法院的生效的判決,被告應內在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容履行義務,如果被告超過期限未主動履行的,原告方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應該向立案庭提交判決書和申請書。打字辛苦,望採納O(∩_∩)O~

⑸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⑹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6)駁回起訴行政裁定書格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⑺ 行政訴訟一、二審敗訴,高院行政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想上最高法如何進行

法律上有一審起訴、二審上訴、再審的程序規定,再往以後,就沒有法律規定了。
我建議您可以放棄了,您已經很努力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了,既然結果是這樣,您應該面對現實。

⑻ 行政訴訟法規定駁回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⑼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麼寫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於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⑽ 行政訴訟中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決

(一)行政裁定的概念和特點

訴訟期間,人民法院針對行政程序問題作出的裁判,稱為行政裁定。

行政裁定是與行政判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行政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訴訟程序上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它能保障訴訟活動正常地按順序結束。在訴訟不同階段對不同的程序問題,都可以製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據一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製作一個或者多個裁定,並且裁定不受書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頭形式作出。

與行政判決所具有的實體性、單一性的特徵相比較,行政裁定則具有程序性和多樣性的特徵。

行政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合議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作出。書面裁定,應將裁定書發送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口頭裁定,應向訴訟當事人宣告,並將宣告情況記入宣告筆錄。
行政裁定的種類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執行和裁定準予或者不準撤訴主要形式。同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序事項也可以製作裁定。例如,中止審理、保全證據、終結訴訟等等。

(二)行政裁定的種類有:

(1)裁定不予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對不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起訴,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於已立案受理但確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3)裁定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作出裁定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告申請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屬於不應當停止執行的,應作出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4)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經訴訟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採取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裁定財產保全。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先予執行。

(5)裁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對符合撤銷條件的,應作出裁定準許撤訴;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作出裁定不準許撤訴。

(6)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就訴訟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符合訴訟中止或訴訟終結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人民法院製作判決過程中有筆誤,即有錯寫、誤算,或者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符等情況,人民法院決定補正失誤的,應作出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就執行中出現的特別情況,符合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除以上所列各項,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內容和效力

行政裁定書格式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包括標題、訴訟主體、案由、裁定事項、主文和結尾等部分。行政裁定書應當簡明准確。裁定內容的表述格式可以靈活掌握,不必一定要分段落陳述。行政裁定書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寫明年、月、日,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書記員署名。准予上訴的裁定,應當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的裁定,一經宣布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與行政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判決的 的概念

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行政判決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志,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最後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表現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決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作出。「以法律為准繩」是行政判決的標准,要保證行政判決公正無誤,必須嚴格依照表現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製作。

3.終結性。行政判決是對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結,是針對已經審理終結的訴訟爭議作同的,而且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

4.實體性。行政判決區別是於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對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結論。通過確定當事人之間行政權利義務關系,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實現調整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目的。

行政判決的製作,是由主持審判的合議庭在審理終結以後,經過集體評議,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形成,並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署。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議製作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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