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㈠ 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嗎
不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1)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麼辦擴展閱讀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㈡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㈢ 管轄權異議上訴駁回後應不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64條中對審限作了專門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審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在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期間出現審限中斷後,如果對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不準中斷,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的。此外,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期間,確實需要耗用一定的時間,且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期間,只是提交程序上能夠證明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的證據,而不是實體上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加以證明的證據。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法院應當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這已成為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任何法院都無權剝奪。
㈣ 一審法院對被告的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後的上訴期限是多久
對駁回管轄異議裁定不服的上訴期是10天。
以你所說,對方已無權就管轄異議再上訴了。
㈤ 駁回管轄權異議後是否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
在管轄權最終確定之後,有管轄權的法院會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㈥ 管轄權被駁回訴訟費是否能退回
1、如果是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異議不成立,就應當是繼續審理案件,案件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原告勝訴的話,訴訟費是會退回的,原告敗訴就不會退回了。
2、如果是因為管轄權問題,訴訟被駁回,訴訟費可以要求退還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㈦ 為什麼小額訴訟中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得上訴
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所做出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㈧ 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開庭時間未定,怎麼辦
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開庭時間未定的,要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依法處理終結後才可以通知開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狀期間向受理法院提出異議,受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後,才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確定開庭時間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㈨ 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被駁回的可能性大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