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撤銷申請
A. 法院駁回不予執行申請,但裁定有錯怎麼辦
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內行行為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B. 勞動仲裁後,公司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已經立案,還會被駁回申請嗎
一般情況下,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後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如果不符回合撤銷的情形,則可以答裁定駁回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C.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再審高院受理後又撤回,原裁定效力如何請指教
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版若干意見權》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D. 到高級法院申訴,要申請撤銷初,中兩級法院的駁回重審通知書嗎
條件不足.
就你給的條件而言,可以明確,沒有要"申請撤銷初,中兩級法院的駁回重審通知書"這一說法內.
申訴期間不停容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即申訴期間執行的是中院的判決.你說的"申請撤銷初,中兩級法院的駁回重審通知書"是想表達什麼意思?
你申訴要寫清楚以下幾點: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在押犯,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或其他公民,應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其同被告人的關系。
(2)寫明不服何法院的何號判決或裁定並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
(3)寫明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認為確有錯誤,要用事實說明,並提供能夠說明申訴事實的證據,所列事實要求真實、准確。對原判決、裁定認為適用法律不當或認為案件性質認定錯誤,或認為量刑畸輕畸重或認為原告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並充分闡明理由。
(4)如果是別人代書的,應寫明代書人的單位和代書人姓名。
(5)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其他不用考慮.
E. 重復申請執行如何駁回
一、重復申請執行怎樣駁回
出現重復申請執行的情形時,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可以向專法院屬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取消重復執行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F. 駁回執行申請後到上級法院復議結果原裁定被撤銷要求繼續執行原合議庭是否迴避
這個不需要迴避。
G. 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有哪些結果
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由於原來的仲裁協議或者本身並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因已經據此作出裁決,完成了其應有的程序而致失效,當事人要想再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本就不想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求報告》中批復:人民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重新仲裁是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瑕疵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補救時,給予仲裁庭自我彌補程序缺陷,從而保持仲裁裁決效力的一種程序。對重新仲裁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的精神,重新仲裁無需另行組成仲裁庭,因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託指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於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第二,對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採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既可以決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進而決定是否撤銷仲裁裁決。
H. 被法院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還可以再上訴嗎
【1】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二審法院駁回一審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那麼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已經生效了。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從收到二審裁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I. 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費用退還嗎
你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的,法院審判工作已完成,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不退還申請費。
J. 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公司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之後,執行法官說還能上訴
這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一審就生效了,沒有上訴權。建議找執行法官反映,並要求盡快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