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應駁回
A.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只需要符合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兩個條件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⒈主要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職權的;
⒌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B. 無效行政協議,一審、二審沒有審理事實,沒有審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僅以超過訴訟期限且無正當理由駁回
這就是說,你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維護自己的權益,過訴訟時效,不再審查。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 無權出租土地的地方政府出租土地。現被收回。起訴出租違法。被「行政行為已過時效期」駁回。怎麼辦
這種情況應該起訴當地政府退還土地租金,這樣來進行起訴應該是可以的
D. 行政裁定的種類
行政裁定的種類具體如下:
一、裁定不予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對不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起訴,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於已立案受理但確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三、裁定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作出裁定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告申請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屬於不應當停止執行的,應作出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四、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經訴訟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採取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裁定財產保全。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先予執行。
五、裁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對符合撤銷條件的,應作出裁定準許撤訴;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作出裁定不準許撤訴。
六、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就訴訟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符合訴訟中止或訴訟終結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人民法院製作判決過程中有筆誤,即有錯寫、誤算,或者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符等情況,人民法院決定補正失誤的,應作出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就執行中出現的特別情況,符合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除以上所列各項,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E. 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情況中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其中又有是因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那
你的問題沒有寫全,我按照自己的理解給您說說吧。行政訴訟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回不審答查合理性的(雖然現在有逐步審查合理性的趨勢,但多數法院仍然沒有審查合理性問題),因此只要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法院即可判行政機關勝訴,一般就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如果想要因為合理性問題糾正具體行政行為,建議走復議途徑。不過,考慮到你的行政訴訟已經做出判決了,估計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期限也早已經過了。
F. 判決原告多給付是不是駁回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不會超出訴訟請求范圍,如果主張低了,法院不會判高。
訴訟中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除非超過了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當庭申請可以,一般要補一份書面文件。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G. 駁回起訴情形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依照該解釋: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應當使用裁定駁回起訴。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H. 何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可以解釋為:行政機關所做出的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系,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內生新的影響的行為容。並且把行政重復處理行為的情形限制為:當事人對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行政行為,對已過訴訟期間的行政行為或行政機關具有終級裁判權的行為不服,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維持原有的行為,駁回當事人的申訴。
舉一個例子說明為什麼不屬於受案范圍:)
某企業主的營業被禁止。他在復議期限屆滿後才向行政機關遞交一封信,請求復查,並列舉了大量的復查理由。有關行政機關答復,這一案件已經處理完畢,不再復查。
該企業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德國的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原則上有權對已過期限的行政行為再次處理,依據新的觀點做出新的裁決,由此撤銷舊的行政行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為又具有可撤銷性。
但假設行政機關對新的復議要求的每一個答復都意味著新生的行政行為,那麼,任何不遵守撤銷期限的人都可利用一封簡訊引起這一程序,法律救濟期限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司法機關把僅指向第一個決定的不可撤銷性或解釋其理由的「重復處置」不視為一個新的實體決定,拒絕撤銷
I. 原告所訴行政行為不存在的處理
原告:plaintiff 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即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起訴條件,或其民事權益並未受到侵犯、發生爭議,法院應當及時讓這種不符合條件的原告退出訴訟。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願意退出訴訟,應當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其他當事人中有符合條件的原告而不願參加訴訟,可以終結案件的審理。原告享有起訴的權利,起訴後有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有被告反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該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 被告:defendant 在民事案件中,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J. 何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重復處理行為是指以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申請或者申訴,對原有的生效版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權任何改變的二次決定。重復處理行為實質上是對原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並沒有新形成事實或者權利義務狀態。
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引起重復處理行為的條件是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了申訴,並且這里的「申訴」行為不是申請復議行為,而是指當事人在超過復議申請期限和起訴期限的情況下,對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不服而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訴。
人民法院不受理重復處理行為的主要原因是維護公共行政的穩定性和效率。如果這駁回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具有可訴性,任何公民都可以不遵守復議和起訴期限,都可以用最簡單的申訴啟動訴訟程序,法律規定的救濟期限也就失去了意義。
網上復制的,認為比推薦的答案更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