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將原告自己的出生日期寫錯是否駁回起訴
『壹』 被告年齡寫錯了 需要駁回起訴嗎
不用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貳』 訴訟主體名稱寫錯一定駁回嗎
訴訟主體名稱錯三字,圍繞法院應否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審判實務中實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起訴鄭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根據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沒有此單位,應認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充分行使釋明權,並建議原告更改被告名稱。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稱的,案件應繼續審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稱的,應當視為沒有明確的被告,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起訴時寫錯被告名字法院應否駁回起訴?審判實務中一直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形成這樣的分歧,實際上是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要有明確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確理解了有明確的被告的內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試析如下:
所謂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將其起訴的對象加以具體化、特定化,以使受訴人民法院能夠明確原告所告的是誰。有明確的被告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即主體適格,也即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應訴的資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聯系方式應當具有準確性和特定性,應當具體明確。在現行的法律條件下,由於法院受理案件後,有關送達皆由法院依職權而為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要求原告將其起訴的對象加以具體化、特定化,目的是為了法院能夠方便、准確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提高審判效率,減少訴訟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戶籍地(或工商注冊地址)以及實際住所地(或實際經營地)。但是由於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的無限性和經濟主體頻繁變遷的特點,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經營地址時常發生變更,被告的戶籍地和實際住所地、工商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戶籍資料、工商注冊資料尚未對外公開,當事人自己是無法調查取證的,如果採取簡單辦法,將案件推出去,讓老百姓告狀無門,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為了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矛盾,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由於現代社會已進入信息化時代,電話已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獲取被告的聯系電話也比較容易,目前,電話方式已成為法院傳喚被告到庭領取應訴材料的首選。因此,筆者認為,原告提供被告的電話、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也應是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一項內容。
那麼,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應訴的被告名稱不一致,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呢?有人認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被告也按時應訴,只是在訴訟過程中以其與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略有差異為由主張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一般應對被告的主張進行核實,如果被告主張屬實的,應當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及時更正的,不宜裁定駁回起訴。
筆者認為,法律是嚴肅的。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名稱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稱,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及時更正的,不宜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載明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名稱相距太大,以至於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聯系方式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裁定駁回起訴。就本案而言,原告錯將鄭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寫為鄭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稱,錯了三個字,導致法院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訴訟材料,也無被告來應訴,並造成了法院對一個錯誤的被告予以登報公告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浪費了司法資源,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通過這個教訓,想必原告在以後的訴訟中會加倍仔細認真的,讀者朋友們也會以此為戒的。中原區法院 黃健
『叄』 民事訴訟一審起訴由於原告案由錯誤被駁回起訴怎麼辦
更換案由後再起訴就行了,案由不同適用的法律條款也不同。這是一審中原告自己不聽法官釋明沒有變更案由的結果。
『肆』 被告名稱錯誤是否應裁定駁回起訴
年,原告王某與某公司的發起人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建公司鋼制廠房。工程結束後,王某將完工的廠房交付已成立的某公司使用。但余欠工程款,某公司一直沒有支付。於是,王某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提供了公司正確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項。法院依法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和傳票等法律文書。開庭時,被告沒有出庭應訴。在核實被告身份事項時,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與工商登記名稱不符,原告遂申請變更被告名稱。 【分歧】 對於能否變更被告名稱,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的主體與實際被告不符,應以當事人主體資格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方便訴訟,在原告起訴的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略有差異時,應准許原告變更。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當原告所訴被告有錯時,不能一概以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不僅要求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應訴,還要求被告的聯系方式、地址具有準確性和特定性。因此,當原告在起訴書中寫的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相距太大,導致原告起訴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則應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但如果原告起訴的被告名稱與被告實際名稱只是略有差異,且根據原告提供的聯系方式能夠送達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此時原告的起訴並非完全不符合「有明確的被告」這一要求,則應允許原告變更被告名稱。 第二、基於「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也應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原告變更被告。當原告所訴被告與被告實際名稱沒有本質差異時,如不允許原告變更被告,勢必會造成原告以查明的被告另行起訴,法院另行立案,重新審理。事實上,兩次訴訟的當事人並無變化,卻給當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經濟上的負擔,增加了訴累,也不利於法院提高審判效率,並與司法為民的宗旨相違背。 第三、結合本案來看,原告所訴被告公司與工商登記名稱確有差異,但原告提供了准確的送達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事項,況且原告又主動申請變更被告,此時允許原告更換被告,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
『伍』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是否必須先向原告釋明後才能駁回原告的請求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起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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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陸』 民事被告人出生年月錯誤了,這份起訴書生效
法院受理後,可以到法院更正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內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容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柒』 原告起訴主體錯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要怎麼辦
如沒有錯誤。可上訴。如駁回正確,可改正起訴主體重新起訴。
『捌』 法院立案後,發現訴狀中事實理由部分案發時間寫錯了,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嗎
不會,到法院修改過來就可以了。
『玖』 駁回起訴書範文,原告將被告姓名寫錯,被告要駁回原告
寫錯名字,原告可以當庭改的,被告要答辯的是針對訴訟請求進行辯解說明。
駁回起訴
是法院的權力,被告只能寫
答辯狀
說明理由。
『拾』 原告訴訟請求不當,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是哪條法律條文規定的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10)原告將原告自己的出生日期寫錯是否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下列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
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