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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概念

發布時間: 2021-01-25 14:38:27

『壹』 判決和裁決有何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版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權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貳』 被告主體錯誤如何寫答辯狀

首先闡明被告主體錯誤,不是本案的訴訟當事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然後陳述事實與理由。如果自書困難可以請求當地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律師代書答辨狀,一般二到五百費用即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規定了起訴合格的四個條件。首先,原告、被告應為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其次,被告名字或名稱及住址、聯系方式應當正確。同樣,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必須具體。

另外,第四個條件是要求符合受訴法院主管和管轄范圍,主管和管轄是兩個概念,前者著重於法院與其他機構的分工,而管轄的概念可參照本法第一編之內容。對於任何不符合此四個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後才發現的應當駁回起訴。

(2)駁回起訴概念擴展閱讀:

被告主體不適格處理方法:

眾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種不統一,頗不嚴肅,有損法律威嚴。此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筆者認為,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故而,法律對於被告的要求,僅僅是「明確」,而非「恰當」、「正確」、「適格」。現實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頗多,如果因為沒有明確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況,導致無法確定具體的被告,就屬於無明確的被告,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叄』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肆』 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釋義,如證據不足駁回起訴,有了證據能再起訴嗎。

可以的。
如果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並沒有因此而喪失訴權,在取得新的證據後仍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訴。
另外,如果是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的,應該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不是駁回起訴,二者的概念是不同的。

『伍』 什麼是上訴人

上訴人具有上訴權,並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的主體。

在刑事訴訟中,上訴人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代為提出上訴。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上訴人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法定上訴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

(5)駁回起訴概念擴展閱讀

被上訴人(respondent or appellee)的對稱。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間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

在我國,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訴權,都可通過自己的上訴行為而成為上訴人。共同訴訟人因其種類不同,成為上訴人的情況亦不同。

上訴人與提起上訴的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訴權、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訴的人,後者包括提起上訴的上訴人及代理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二者並非時時同一。在上訴人自己親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二者是同一的。

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上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代為提起上訴時,二者又是分離的。不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代為提起上訴的人,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同等的。

『陸』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條規定,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補充內容:
一、不予受理概念:
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二、不予受理的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程序上的起訴權的否定;
3、只能適用書面形式;
4、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
5、上訴期限為10天。
三、不予受理法律後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後,特定條件下,當事人還可以起訴。
四、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區別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 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柒』 裁定不予受理與裁定駁回起訴的異同

一、案情介紹
近日,龍旺庄法庭審結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受理後經過開庭審理查明,原告所訴的被告主體不對,但對於該案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還是用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存有爭議,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萊陽市龍旺庄物資站業務員,在職時到外地出差,回單位後找會計鄭某報銷差旅費六千元,待單位負責人簽字後,鄭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費單據,因當時沒有現金支付,鄭某以個人名義給祝某出具了欠條,載明:「今欠祝某現金六千元」。現原告祝某以欠款為由要求鄭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經研究一致認為,鄭某時任單位會計,其收下祝某的報銷單據並出具欠條系職務行為,鄭某個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其所在單位龍旺庄物資站應承擔付款責任。但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理由是原告所訴的主體不對,原告沒有訴權,屬程序問題,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通過法庭審理,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並無付款責任,被告既然無付款責任,說明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訴被告沒有勝訴權,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 、分析意見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起訴的概念和條件,進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的適用。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⒋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四個條件是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必須具備的,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原告的起訴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當然,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時,還有其他一些方面應予審查,如是否重復訴訟、是否屬於依法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起訴的案件,起訴手續是否完備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條件,人民法院就應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後才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的而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兩種裁定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受理前的裁定,一個是受理後的裁定。

其次,我們應該看到裁定與判決的區別,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決程序問題,而判決是用以解決實體上的問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起訴權(也可稱之謂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應用裁定來判定,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勝訴權(也可稱謂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則應用判決來決定。

起訴權與勝訴權即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為:起訴權與勝訴權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起訴權是形式和手段,勝訴權是起訴權的目的和內容,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依存。如果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就沒有起訴、應訴的資格,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也就失去了其依賴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也就失去了目標內容,當事人可能敗訴,其區別為:對起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勝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

通過對當事人起訴權與勝訴權的聯系與區別,可以看到法院針對這兩種情況所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及相似之處;二者相似之處:①其結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強制駁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張得不到滿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訴之後作出的(在起訴前,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當事人對這種處理結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訴。二者的區別:①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於原告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滿足其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的請求。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雖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但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依法不能滿足其實體權利的主張,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在實踐中應用的幾種情況

⒈訴訟主體不正確。該處的訴訟主體僅指狹義的訴訟主體,即原、被告。訴訟主體不正確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原告不正確,如應由某甲作為原告起訴,而某乙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正確,如應告A,結果起訴的是B。實踐中,有的同志認為凡是訴訟主體不正確,均屬程序上的問題,應一律用裁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第一種情況,即原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應由某甲向法院主張權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這屬於程序上的問題,法院審查的結果是某乙沒有訴權,即沒有起訴的資格,此時,如在受理後審查出,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情況,即被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來應起訴A,結果起訴的是B,此時,法院審理查明的結果是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其與B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真實的情況是A與原告之間存著著原告主張的法律利害關系),這種情況首先應確認原告是否有訴權,因不論是A還是B,其中之一與原告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因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對,即所起訴的被告與其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存在對原告的義務性關系,所以,原告對其所起訴的被告而言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原告對B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⒉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情況。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於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這種情況不能裁定駁回起訴。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只是表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護其權利、以國家強制力來使對方履行一定義務的可能性,其喪失的是實體權利上的勝訴權,故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剝奪其程序上的訴權。

⒊繼承糾紛中,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起訴的情況。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因「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提起訴訟。」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繼承糾紛的案件,涉及到訴訟時效的,應優先適用繼承法。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來處理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起訴時,必須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從繼承法規定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顯然是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屆滿後,權利人(繼承人)便喪失了起訴權。因此,在繼承糾紛的案件,對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前即發現時效已屆滿的,必須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後經審查發現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的,必須裁定駁回起訴。

而對於本案應是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即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捌』 簡述裁定管轄的概念及其特徵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給上級人民法院,或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根據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二、裁定與決定、判決的區別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判決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

決定跟判決不同:

『玖』 訴訟權利能力的訴訟權利能力的概念

首先,來所謂的訴訟權利能自力,也被稱為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或者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具備當事人能力,這是訴訟要件之一。如果起訴的當事人沒有當事人能力,法院將駁回起訴。
其次,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系。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觀點,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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