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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會駁回上述請求

發布時間: 2021-01-25 12:19:56

㈠ 法院為何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版律規定享有權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㈡ 法院駁回我的請求

這不是時間上的問題,而是事實與證據的問題,如果事實如此,並且你也沒有新的證據,半年後再次起訴的話,法院照樣會這樣判的。

㈢ 上訴受理後法院可以駁回訴訟請求嗎

可以駁回,但不一定駁回,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㈣ 法院駁回被告的上訴請求,是否等於同意一審判決

答案者爪錯了重點
我國上訴審判只是正對上訴請求
而不是一審判決的全部
即使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也只是表示訴訟請求不被認同而不是一審判決被同意了
這是個根本性和純理論性的東西
如果要找例子 每一個二審都算

㈤ 法院一審判決後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上級法院是否會受理拒絕受理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一審判決後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上級法院一定會受理,回不會拒絕受理的答。
當事人上訴,上級立案受理沒有條件。只要當事人提交上訴狀,上級法院就必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㈥ 法院下達的判決書,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訴狀有什麼不同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求無或是缺少證明予以證明,回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答,判決駁回。這是對訴訟實體進行的處理。
駁回訴狀不是法律術語,你說的應該是駁回起訴吧。駁回起訴是指原告因欠缺起訴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該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對訴訟程序進行的處理。

㈦ 我該怎麼辦法院要駁回我的訴訟請求,在已經立了案的情況下。

法院這撈子不好說,但是如果他說經理不適格就按律師說的撤銷對經理的訴訟請求。起訴法院這么說是對的。經理不能作為被告,不管錢在經理還是在掃廁所大媽手上,只要起訴法人給錢就行了,錢在誰手上不重要。
經理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存在什麼缺席判決的問題了。
至於現在怎麼辦,就告法人就是了,訴訟有6個月的訴訟時效,但不排除有單位會利用法院拖延訴訟時間。
祝你好運。

㈧ 法院駁回上訴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會這樣急!

根據你給的情況,你可能理解錯了法律的規定。法院關於離婚的判決是不允許上訴的,但是專並不是說你不能再起屬訴了。你可以經過6個月後再次起訴。這個時候的起訴,盡管訴訟請求是一樣的,但是不能以上訴的名義,而是一個新的起訴。
希望我的解答能給你幫助。

㈨ 駁回起訴的裁定書上訴請求怎麼寫

上訴請求可以表述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並依法判准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㈩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請求是否原告輸了

原告被告誰都可以上訴。所以不知道誰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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