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糾紛駁回
㈠ 動產質權善意取得糾紛案
馬某與牛某的質押不因數碼攝像機不屬馬某而無效,也即是有效的。 因為馬某與牛某專合同時並沒告屬訴牛某其沒有攝像機的處分權;簽訂後,牛某將5000元現金確實交給馬某,馬某將數碼攝像機交給牛某,即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至此已完全成立並生效。但牛某始終不知道數碼攝像機屬於張某,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上的善意取得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定要件。這種善意取得行為應當受法律保護和支持。 如果真正的主人張某為此受到損失,他應向馬某主經保管合同的取回權和賠償權,如協商不成,就到法院起訴馬某。
㈡ 動產質權糾紛和質押合同糾紛的區別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二百一十二條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並生效,但是,質押權自質物交付時成立。
㈢ 不動產能否用於質押如有糾紛,我能否行使質權
不能,不動產只能辦理抵押,質押是將動產將債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還內債的情況容下可以對質物進行處分用於還債且質押必須交付質押物,否則即使有質押合同也不產生質押的擔任作用; 抵押是指以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抵押人保證將來對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清償,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以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自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故你和同事之間即不成立質押也不成立抵押關系,建議你和同事變更質押合同為抵押合同,然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
㈣ 高手進,典當糾紛的問題:在清償期屆滿的情況下,動產質押的典當合同和一般的有質押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標的物不同,當票是借貸契約的一種特殊形態,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而一般的質押只是一種保證。
絕當後,當物雙方暫不處理的,是典當行的自由,與法院無關。
當行可以對超過絕當期5日進行拍賣處理(具體可依據合約),在甲方沒有處理前,乙方也可以依據典當合同將絕當物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