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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駁回後

發布時間: 2021-01-24 14:06:31

① 民事案件中院敗訴後向高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還可以怎麼辦 能向最高法申訴嗎

不能。如果省高院再審駁回申請,法院內部的救濟程序基本走完了,只能申請檢察監督。

申請檢察監督應到做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該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有問題,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原則上法院無需再審查,直接進入再審審理程序並做出相應裁判。

(1)民事訴訟再審駁回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 民事訴訟到省高院再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法律規定,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內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容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③ 民事訴訟中,一個被告申請再審被駁回,另一被告還可以申請再審嗎

可以申請再審的,你們各是各的,但是結果不一定是你滿意的

④ 再審被高院駁回後的救濟方式還有哪些

1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你的申訴機會在高院就結束了
2人大有個法工委可以反映情況
3最高檢抗訴是可以的
4現實中,媒體曝光也是一種辦法

⑤ 民事訴訟案再審申請被駁回,

如果認為判決確實不對的,你仍可以進行申訴。

⑥ 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一、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對再審裁定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三、對二審判決申請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八條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裁定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影響。

四、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6)民事訴訟再審駁回後擴展閱讀: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次數限制是: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⑦ 民事終審判決後,向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如何上訴

「上訴」這個程序僅指一審之後當事人對一審不服而向上一級人民專法院提出,我國民事訴訟實屬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終審判決以後就不能再上訴了。

如果不服而想申請救濟:
(1)可以在兩年內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2)向你們當地的律師事務所咨詢,看可否通過向檢察院上訴,由檢察院提出抗訴 ;
(3)向有關部門信訪。
而你說的想愛你高院申訴已被駁回,那訴權確已窮盡,如果真有重大冤屈,只能信訪了。

對二審終審後的民事案件信訪有很大一部分是長線信訪,即赴省進京信訪。

⑧ 申請再審被駁回仍不服怎麼辦

按實際情況,如果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再審,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另外,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判決、裁定,無法申請再審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8)民事訴訟再審駁回後擴展閱讀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⑨ 民事再審申請,被省高院裁定駁回後,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法律上對此有沒有規定時效

如果是中院的終身判決,法律上的救濟方法是申請再審。需在兩年之內,向高院提出,但不影響執行。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是向同能人民檢察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也稱民事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檢察機關抗訴的前置程序。因為民事案件無數,檢察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並不幹涉民事領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檢察機關才會提起抗訴。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檢察機關是不清楚的。
一、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條件
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的審查
最新民訴法第208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適用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范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四、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效力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再審(即必須再審)。一旦再審程序開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再審程序。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對案件進行再審,人民法院無權對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此種效力是由民事抗訴的權力基礎——法律監督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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