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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登記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1-01-24 13:42:11

『壹』 關於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a可以擁有人身保護

『貳』 一審法院保全了不動產,,二審高院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被保全的財產應該予以解封嗎

只是由於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不同,期限有區別,但是期限到了可以繼續查封或者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在訴前控制被告人的通常法院在保全前都會要求原告提供擔保的。

『叄』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登記錯誤後果

過戶登記,主要是對抗效力,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
同時也用來公示其是屬於你的財產
能防止一房多賣
重要是保證你的戶主身份,應當要及時辦理

『肆』 最高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發布,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而不全依賴於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分析:因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買賣、贈與、抵押是否生效等發生爭議的,由民事訴訟來解決;涉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它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錯誤,就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當然了,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將民事爭議一並解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理。

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所以,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他的訴求。

程新文解釋,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不再封閉建小區,小區道路將公共化,會不會與現行《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一個過程。

「黨的政策、國家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國家政策和法律產生相互影響的時候,我們會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我們司法機關執行法律和執行國家政策,目標是一致的」。

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4)動產登記被駁回擴展閱讀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伍』 物權法,特殊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對立關系。兩法條可以合並理解,即特殊動產所有權變動以交付受領為生效要回件,交付後取得答所有權,但是只交付不登記,會給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機。可理解為登記是對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所有權是絕對權,有兩種取得方式,不管哪種都可以取得所有權並當然的有登記權。但兩種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個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誰受領並先登記的,就能阻卻排除他人的所有權主張。誰就當然擁有該不動產。不登記,所有權就無限制的循環轉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權取得的兩種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條1,無處分人的行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權,適用善意取得,特殊動產肯定是交付受領過的,其當然有主張登記的權利。2,繼受取得,如法條2,有權處分人的行為,買賣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權,有當然的有登記權。

『陸』 如何理解《物權法》中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張三有一套房產,你與張三協商,張三把房子賣給你,已經簽內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張三還容沒有過戶給你,但是張三跟你簽訂合同之後又把房子賣給了李四而且已經過戶給李四,李四對於張三跟你簽訂買賣合同不知情,李四就作為善意第三人,你可以要求張三賠償你但是不能要求他把房子賣給你。

『柒』 動產抵押登記是否可以對抗法院的執行

在其他債權來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自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但是不得處分財產,也就是其他債權人就該物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保全申請人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後,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的財產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滴,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處分財產。
補充:債權人是不能對抵押動產對抵押權人實現優先受償的,你看看《擔保法解釋》第55條,已設抵押權的財產,後被財產保全或執行,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這里有一個抵押權大於執行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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