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年限
Ⅰ 室內裝飾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應為幾年
至少兩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便處於保修期內,不同的部分質保時間不同,但至少是兩年,出現問題要盡早發出保修通知,對於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
(1)設計年限擴展閱讀:
《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對該項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七條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保修范圍.
第八條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2、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維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但當問題較嚴重復雜時,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圍內,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諉扯皮.對於保修費用,則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Ⅱ 設計基準期和設計使用年限有什麼區別,若建築結構的設
建築結構設計基準期分為:5年臨時性結構;25年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50年普通房屋和構版築物;100年紀念性權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超過這個年限並不是說這個結構就不能再使用了,因為結構的具體使用年限與結構在使用過程中受到的荷載形式以及在使用中的維護有關系並不能簡單地從設計基準期來確定能否繼續使用,當建築結構或構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需要進行相關檢測後才能確定是否能繼續使用。
Ⅲ 設計基準期和設計使用年限有什麼區別,若建築結構的設
結構的設抄計基準期是指為確定可變作用襲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它不等同於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也不等同於建築結構的壽命。一般設計規范所採用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即設計時所考慮荷載和作用的統計參數均是按此基準期確定的。
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達到其預定目的的使用年限,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當房屋建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經過鑒定和維修,可繼續使用。因而設計使用年限不同於建築壽命,同一建築中不同專業的設計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保溫、給排水管道、室內外裝修和結構等均可有不同的設計使用年限。
在結構施工圖總說明中應該寫明設計使用年限,而不應寫設計基準期。
Ⅳ 建築的耐久年限和設計使用年限這倆概念有什麼區別
1、概念來不同:
耐久年限自是指組成房屋建築的的各類構件、裝修和設備,在規定時間內和規定條件下能保持其正常功能狀態的時間。
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不需要進行大修就能按其預定目的使用。
2、取值不同:
設計使用年限取值是從建成之際到建築沒有經過修建而損毀經歷的時間,建築的耐久年限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過程相同,但是其取值是可以在房屋建築在修整的情況下,一般比較長。
(4)設計年限擴展閱讀: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Ⅳ 建築施工圖設計年限50年的規定在哪個規范中有
直接看圖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准》GB 50352-2019
3.2.1 民用建築的設計使回用年限應符答合表3.2.1的規定。
表3.2.1 設計使用年限分類
註:此表依據《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准》GB 50068,並與其協調一致。
Ⅵ 設計使用年限的國家規定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內足夠的可靠容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Ⅶ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的區別
1、設計使用年限:設計所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專用的年限。
2、設屬計基準期:為確定可變作用等的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
根據以上的定義,就可以很清楚的分辨出二者的區別,一個是針對結構和結構構件,一個是針對的可變作用(荷載)。
Ⅷ 什麼是設計年限和使用年限到年限後房屋怎麼處理
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規范定義: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8)設計年限擴展閱讀: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Ⅸ 什麼是設計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是針對固定資產而言,財務制度明確規定了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一、通用設備部分
通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動輸設備 6~12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電子計算機 4~10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6.工業爐窯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 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18~22年
設備工具、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二、專用設備部分
專業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 9~15年
10.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發電及供熱設備 12~20年
輸電線路 30~35年
配電線路 14~16年
變電配電設備 18~22年
核能發電設備 20~25年
11.機械工業專用設備 8~12年
12.石油工業專用設備 8~14年
13.化工、醫葯工業專用設備 7~14年
14.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 5~10年
15.建材工業專用設備 6~12年
16.紡織、輕工專用設備 8~14年
17.礦山、 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 7~15年
18.造船工業專用設備 15~22年
19.核工業專用設備 20~25年
20.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自來水 15~25年
燃氣 16~25年
三、房屋、建築物部分
房屋、建築物分類 折舊年限
21.房屋
生產用房 30~40年
受腐蝕生產用房 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15年
非生產用房 35~45年
簡易房 8~10年
22.建築物 45~55年
其他建築物 15~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