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裁決被駁回是什麼意思
『壹』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和駁回其訴訟請求有什麼區別
由於這個回答只要求100字所以,只能簡單的說,兩者的時間不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案件審結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不滿足法定條件而做出的裁決。
『貳』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院沒按照中法裁定審理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中院裁定讓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並沒有對案件如何判決做出裁定。一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等原因,依據訴訟法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叄』 已確定審判人員是什麼意思是立案了的意思嗎為什麼後面又給了個駁回的裁定啊
立案後,案件分配給法官審理,法官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肆』 「裁定、判定、判決、裁決、通知、執行」什麼區別!
裁定: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決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准許或不準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判定非法律術語。 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所作的實體處理決定。一個刑事案件只能有一個刑事判決,而且必須是書面的。 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通知用於一般事項的告知,比如開庭通知。 執行是訴訟的一個過程,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即進入執行階段。
『伍』 裁決具體是什麼含義和判決又有什麼區別呢
裁決是指公安機關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應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從輕還是從重處罰的決定。
區別:
1、主體不同
「判決」是指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對所受理的案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時,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裁判。
「判決」的主體是司法機關,但「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換言之,「判決」屬於典型的司法裁判,但「裁決」是「非司法性」的。
2、階段不同
判決在審判後作出。法院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等階段可以作出「裁定」或「決定」,但不可作出「判決」。
「裁決」如今主要分「行政裁決」和「仲裁裁決」兩種。前者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決定,並不具有終局性,對行政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後者是指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處理決定,普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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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
仲裁裁決必須於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於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並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陸』 法院判決與裁決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內有效地容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柒』 裁定駁回起訴是敗訴嗎
不是敗訴,是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內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容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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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捌』 什麼叫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起訴
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一般駁回起訴還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如果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