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追加第三人裁定書
Ⅰ 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請所做的裁定書的模板
http://www.64365.com/lawtxt/more.asp?tid=1&page=2
可以到這個網站上看看,這個頁面上有很多範例可以參考一下
Ⅱ 法院執行階段追加第三人,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嗎
您好!《裁定書》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它被列印出來的同時就生效了,送達後當然生效啦!
Ⅲ 民事判決書上沒有具體寫明第三人與被告一同承擔責任,那申請執行時是否可以依據「追加第三人申請通過的資
判決書已經列明的第三人,判決沒有要求其承擔責任的,即為無需承擔責任。原則上,不得追加。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另案起訴。當然,申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申請,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第二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二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事實上,即使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決中沒有列明的夫妻一方,在執行中,也不得追加。這是因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而目前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則超出了該范圍,缺乏法律依據。
Ⅳ 法院執行階段追加第三人,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嗎
您好!《裁定書》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它被列印出來的同時就生效了,送達後當然生效啦!謝謝閱讀!
Ⅳ 法院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駁回追加第三人裁定書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基於減輕自己的責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界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可以追加,有的認為不可以,而各個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內部都無法達成共識。
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中被告應當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對此持否定觀點的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實施意見》」)第57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但該規定是授權性規范,並沒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沒有合適的理論依據。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訴的范圍內進行審理。
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原告有權決定起訴對象,而被告處於消極被動地位,訴訟目的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則代替原告行使了訴權,侵犯了原告的處分權。
三是沒有實踐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原告沒有將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納入起訴范圍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親屬關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那麼法院進行審查後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並申請對被追加的被告撤訴,否則不配合審理工作。
這時法院的審理工作即陷入被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將面臨難題。
Ⅵ 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用裁定書嗎
用通知書,通知其參加訴訟。
Ⅶ 裁定駁回追加第三人申請的民事救濟程序
民事案件,申請追加第三人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
除了復議專,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救屬濟。
法院不同意追加,說明案件與第三人無關。如果有關系的,即使當事人不申請,法院都會做工作要求當事人追加,或者依職權追加的。
絕大多數法院可能連裁定都不會下,直介面頭或者做一份問話筆錄,就結束了。
所以,建議放棄吧。
Ⅷ 申請追加第三人為被申請執行人後,由於法院出具了兩份裁定書,那麼申請恢復執行時申請哪個裁定書
申請追加第三人後的民事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