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事故糾紛無證據駁回
⑴ 交通事故法院判決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讓受傷害承擔責任嗎
1、沒有證據是不能判決受害者承擔事故責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版《關於處理道路交權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3、現行法律中無需證據證明就可以被法院採信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⑵ 交通事故沒證據怎麼辦
打官司需要證據,沒有證據就搜集證據。
⑶ 交通事故民事判決書駁回訴訟請求
1、交通事故,法官駁回訴訟請求是否合理,需要結合具體案情認定。
2、民事訴訟,就是打證據。訴訟請求需要相關證據支持與佐證。
⑷ 交通事故認定無證據的情況下怎麼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對道路交回通事故成答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能夠查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交警部門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及交警調查得到的事實,對事故責任則不作認定。交警部門依法應當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分別送達給當事人。司法實踐中,對於交警部門不作責任認定的交通事故,如果雙方都是機動車,一般都是按照雙方各負擔50%的賠償責任來處理的。
因此報了警了,就只能一個負全責,一個無責的說法毫無法律根據,
⑸ 交通事故問題,在沒有確實證據下,交警可以說責任無法確定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准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准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⑹ 交通事故中沒有證據,責任認定不明確,律師怎麼辦
交通事故糾紛中沒有證據,又無法認定責任。協商不成,需要當事人自己搜集證據,回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答法權益,關鍵是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淄博市中級法院民三庭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人民法院也無法認定當事人過錯的,如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同時可根據雙方車輛狀況、受損害的程度,在10%范圍內予以適當調整;如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機動車應承擔60%-70%的責任。
⑺ 交通事故沒證據怎麼辦
交通事故糾紛中沒有證據,又無法認定責任。協商不成,需要當事人自己搜回集證據,答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是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淄博市中級法院民三庭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人民法院也無法認定當事人過錯的,如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同時可根據雙方車輛狀況、受損害的程度,在10%范圍內予以適當調整;如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機動車應承擔60%-70%的責任。
⑻ 事故科已經證實的案件,沒有證據能翻案嗎
不容易翻案。因為現在是法制社會,什麼事情都需要證據。沒有證據的話怎麼能以定案?所以說做什麼事情要事實求事。不是誰說的算的問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⑼ 在交通事故訴訟過程中交警部門不給提供相關證據怎麼辦
交通事故糾紛中沒有證據,又無法認定責任。協商不成,需要當事人自己搜集證據內,到法院容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是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淄博市中級法院民三庭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人民法院也無法認定當事人過錯的,如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同時可根據雙方車輛狀況、受損害的程度,在10%范圍內予以適當調整;如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機動車應承擔60%-7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