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申請迴避
『壹』 當事人提出有關人員的申請迴避,被駁回,應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迴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迴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復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迴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迴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貳』 民事訴訟中,法官獨任審判員能否當庭作出駁回迴避的裁決
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是否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叄』 什麼情況下公安局會駁回迴避申請
現在這個社會只有收了紅包的情況
『肆』 合議庭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應如何宣布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伍』 開庭時無充足理由申請法官迴避被駁回,那樣會不會得罪法官,對以後的案子有不公平的審判呀
這個是法律規定的程序
從理論上講,沒啥問題
現實尚可能受些影響
不過沒有關系,如果是合議庭的話,只是個人意見,還有其他人,他如果說對你不理的話,別人也會小看它。不服你可以上訴,這都是你的權利救濟渠道
『陸』 法庭對哪些迴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容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規定: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柒』 民事案件迴避申請沒有駁回能開庭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在當事人提出迴避內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容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這和開不開庭沒有必然聯系。
縱橫法律網 陳明勇律師
『捌』 開庭前我方提交了法官迴避申請,後被駁回,開庭時如發現法官偏袒,能再次提交申請嗎
可以申請復議,但不停止該法官繼續參與本案的工作。
法條如下:
《民內訴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容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玖』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享有申請復議權的有哪些人
「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享有復議權的仍然是「當事人」。以刑事訴訟為例,「當事人」 是指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及其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迴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三、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迴避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
『拾』 申請迴避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迴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復議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規定:(1)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復議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2)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3)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規定》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對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的迴避決定進行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