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設計使用年限
① 為什麼住宅建築設計年限為50年,擁有產權70年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50年產權住宅與普通住宅項目的不同:
很多購房者渴望了解「50年產權住宅」項目與普通住宅項目有什麼不同。主要以下五點主要區別:
一、未來使用費用不確定。前者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將採取商用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
二、相關稅費的差異。普通住宅項目初次購買和未來轉讓時契稅為1.5%,而50年產權的住宅,其契稅按3%繳納。
三、貸款條件的限制。購買此類房屋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四、建設標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關要求,前者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設標准較高,對開發商而言,成本將提高,但對購房者的使用影響不大。
② 一般建築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您好,商品房是多少年產權,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商品房產專權年限具體是多少年是和商屬品房的性質密切相關的。住宅產權是70年,商住房是50年,純商業房是40年。但是商品房產權年限的具體計算時間是從開發商拿地當天算起的。
③ 室內裝飾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應為幾年
至少兩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便處於保修期內,不同的部分質保時間不同,但至少是兩年,出現問題要盡早發出保修通知,對於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
(3)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擴展閱讀:
《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對該項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七條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保修范圍.
第八條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2、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維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但當問題較嚴重復雜時,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圍內,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諉扯皮.對於保修費用,則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④ 房屋設計國家規定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滿意答案一來路嗨皮自20級2009-08-07不是的!是使用50年以後又要繳納費用
還要交什麼費用啊?多少啊?具體一點?謝謝~
這個要等50年以後才知道,國家沒有規定,只是這樣設計的!
合同上面是這樣說的~房屋建築的合理使用年限設計為50 年,、但房地產稱一直住到房子不能住的時候,
是這個意思!一般講50年只是個設計數,誰也不知道50年以後會發生什麼!只是到50年後,土地是國有的,國家如果需要在那裡建設什麼設施,就有權要求拆除房屋,房主就得聽從。或補交什麼土地出讓金之類的費用。
那就要看那時的政策是怎麼規定的,反正現在是有補償的,但是不多哦
⑤ 普通商品住宅設計使用年限
一、普通商品住宅設計使用年限是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規范定義: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參見《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2001)1.0.4條文說明。)
二、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3.1.5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⑥ 設計使用年限的國家規定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內足夠的可靠容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⑦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目前建築結構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類型 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性結構 2 25 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要求如下: 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目前通常採用50年。即結構設計採用的荷載、材料參數是以50年為統計年限來取值的,50年內發生的最大荷載應為結構採用的極限值,而對於50年不遇或100年不遇的災害性荷載就會超出結構荷載的取值范圍,造成結構破壞應是可能的。當然在實際荷載取值、結構計算過程中由於採用了很大的安全系數,其綜合最大荷載往往要遠大於歷史50年內發生過的荷載。 建築結構的使用壽命:規范規定普通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而目前住宅類建築的產權年限都為70年,不知這其中的關系原由是怎樣。既然規定民宅為70年的產權,其意思應為正常使用年限應最少為70年,而不應是50年。 當然另一方面講,設計使用年限是正常情況下建築結構保持良好使用的年限,並不是結構的壽命年限,即是不需大修的年限,超過50年結構可能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需要進行大修,也可能超過設計年限後也不需大修。在大修後可以延長結構的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壽命應遠不止50年
⑧ 普通建築物設計使用年限
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節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找原因。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對於商品房,開發商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慮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規范最低要求確定,統一為50年。亦有少數較負責的開發商要求設計院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與土地使用一致即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