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申請保全的法條
㈠ 法院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是否必須出裁定
法院出具的正式文書:
判決:針對實體問題;
裁定:針對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
函:平級協助、詢問、解釋等。
因此,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出具裁定書。
不服該裁定,當事人可申請做出裁定的法院復議一次,不可上訴。
㈡ 法院解除保全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95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事訴訟法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滿意請採納。
3、《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民事訴訟法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駁回申請保全的法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㈢ 駁回財產保全異議用何種文書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㈣ 求一份駁回保全復議申請的通知書格式及法律條文
一般用「復議決定自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你可以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就行了
㈤ 哪位律師見過人民法院駁回財產保全申請的裁定書
民事訴訟法原則性規定: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的,應該要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版供擔保的,法院裁定權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㈥ 對財產保全的復議予以駁回的,法院是用「駁回復議通知」還是用「駁回復議申請通知」
一般用「復抄議決定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㈦ 訴訟保全的法律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關於財產保全,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個的,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㈧ 關於保全的法律法規
(一)保全復期限有所延長,動產制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改為了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大致上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
(三)《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據《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㈨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
駁回申請的理由是什麼?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