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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決定

發布時間: 2021-01-21 01:16:43

❶ 高院駁回的民事案件還有什麼途徑申訴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向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該案依然處於二審的生效判決狀態,是可以依此規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檢察院將對整個案卷進行審察以確定是否提起抗訴,省高檢當然是會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訴的情況的。你應當實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
供您參考!

❷ 如果再申訴到高院,高院駁回我們怎麼辦

關於連帶責任的認定必須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財政局和銀行是否存在共同串通欺內詐,需要證據佐證容,如是,則可依據《民法通則》連帶責任的認定;而財政局的連帶責任承諾並非是《擔保法》所規定的債務的擔保(財政局也不能作為擔保人),其證明的承諾是否構成連帶賠償,由法院判定。
建議向高院申訴。

❸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還可以申訴嗎到哪裡申訴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回決、裁定的執答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❹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訴狀,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郵編100745.

❺ 高院駁回的再審申請,還有什麼途徑申訴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5)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決定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❻ 請問:已申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不服該怎麼辦

只要你找到充足的,有力的新證據。你還可以繼續去申訴。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訴。但如果你沒有新的強有力的補充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會不予受理。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❼ 中院終審後向省最高院申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後,還能怎麼處理

一、救濟途徑:
1、【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抗訴後果】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3、【抗訴書】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4、【檢察員出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第一百九十條

❽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訴狀,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號最高人民法院,郵編100745.

❾ 最高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能到檢察院抗訴嗎

一般不能,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此看來,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只能是引起再審程序的抗訴,而且需要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包含申訴通知書,同時需要認定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有誤。而對於申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先決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提出的申訴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嚴格加以把關。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又合法的話,那麼最終結果當然是駁回申訴,維持原生效裁判。但是申訴人有充分證據和理由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認為原生效裁判卻有錯誤的,理論上依然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否會引發再審的抗訴,要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具體情況而定。

❿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還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嗎

如果到了最高院都不能解決的問題,基本上都是解決不了的問題,只能在找找相關的法律依據,有了依據到檢察院,還有最高檢察院,如果在解決不了,看樣子只能放棄,
關鍵有沒有法律依據,有的話,就有機會的,申請再審時不可能了,確實有冤情的話,只能走信訪了,因為信訪可以到國家最高層,前提是必須有證據和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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