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駁回撤銷仲裁申請如何救濟
① 中級法院駁回了公司的撤銷仲裁申請,現在已經過了一個月,我現在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這需要看仲裁文書的生效時間及給付義務的履行期限,中院駁回的內文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其法律文容書生效,比如仲裁裁決書中載明公司應於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某某款項,經過十五日對方未支付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② 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公司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之後,執行法官說還能上訴
這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一審就生效了,沒有上訴權。建議找執行法官反映,並要求盡快劃款。
③ 案件執行,勞動仲裁裁決已生效,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間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
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間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執行停止,等待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法院維持原判就是生效法律判決,那時候就可以申請執行了。
④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還能申訴嗎向哪個法院申訴才對
應該是不可以了 表面法院已經完成審核 認定仲裁的裁決
⑤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被駁回後應該去基層法院還是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書上有規定的履行期,都有寫明生效幾日內履行,期滿不履行的可以去申請強回制答執行。申請是在公司所在地基層法院,不是執行局,申請執行一樣要立案。生效之後不能上訴。執行能否拿到錢要看公司是否有財產,有財產一般一個月就能解決。不需要提供注冊資金的線索,現在注冊資金不一定是實繳的,法院會查公司賬戶的,這些您不用擔心,先去申請執行了。需要申請書,雙方主體資料,生效裁決書。
⑥ 勞動仲裁委裁決後,用人單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法院駁回用人單位的上訴。請問中級法院的裁定是終審裁嗎
勞動仲裁後,對方到中院是申請撤銷裁決書吧?
那你這個屬於一裁終局案件;
中院駁版回對方撤銷請求後權,你可以去仲裁委所在的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對方承擔;
帶上裁決書原件、身份證原件,到法院寫份強制執行申請即可。
能夠提供被執行方的銀行賬戶或財產信息最好。
⑦ 勞動仲裁為終局裁決,公司申請撤銷裁決,中級法院做出了終局裁定的判決。請問1.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么
1、一裁終局的案件復,裁決書製做出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你當時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現在只要沒有超過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當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被裁定駁回的,是終審裁定,不能再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⑧ 仲裁裁決被申請人向中級法院申請撤消裁決法院正常怎麼處理
被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中級法院會認真審查裁決的證據,如果認為裁決理由充分,證據確鑿,會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如果裁決證據不足,可能會裁定撤銷裁決。
⑨ 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判決後,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勞動者應該怎麼答辯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之後,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不需要勞動者答辯。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審理的范圍是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終局裁決是否有《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條規定的情形,該過程不需要勞動者答辯。合議庭審理裁定駁回申請的,裁定書送達申請人;撤銷裁決的,裁定書同時送達勞動者。
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在收到該裁定書後15日內就原勞動仲裁內容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⑩ 勞動終裁己判決,被告申請中級法院撤訴被駁回,申請人又起訴到基層法院遲遲沒有判決,請問申請人還可以用
根據法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不服,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渠道。用人單位申請中級法院撤銷的申請被駁回,申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是6個月。等待法院判決即可,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准。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