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錯了可否駁回起訴
㈠ 因案由不對,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案由是法抄院內部對案件的劃分,與襲當事人無關,當事人在起訴時是不可能明確是什麼案由的,所以,法院不會因為案由不對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
可能是訴訟請求不正確被駁回的吧?如果是,可以重新起訴,根據案情確定正確的訴訟請求。
㈡ 法院審理案件時是否可以變更案由
可以的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襲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款規定:
「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例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定為借款糾紛。」
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似乎是可以變更案由。
拓展資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5條之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本案中,雖已查明原、被告系保險待遇糾紛,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告知了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認為契約之訴根本不成立,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變更案由。
㈢ 法院未經當事人同意是否可以更改案由
一般來說法復院不會未經當制事人同意直接更改案由的,當事人如果案由有問題又不願意變更的話,法院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起訴。「
㈣ 民事訴訟一審起訴由於原告案由錯誤被駁回起訴怎麼辦
更換案由後再起訴就行了,案由不同適用的法律條款也不同。這是一審中原告自己不聽法官釋明沒有變更案由的結果。
㈤ 一審搞錯起訴緣由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那多久時間之內可以重新以其它緣由進行起訴呢
可以用新的案由,新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㈥ 一審法院以案由不對,要求我改案由,我堅持沒改,由此被駁回。我上訴可以再換案由嗎
上訴不能換案由了,如果二審可以換案由,二審不就相當於一審了么,如果他判決了你就沒機會上訴了,所以這種情況二審認為一審沒錯應該改案由,就會維持,如果認為不應該改就會發回重審
㈦ 起訴法律關系認識錯誤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在起訴時,法律關系認識錯誤。法院會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相關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㈧ 法院行政訴訟案由錯誤導致法院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是否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案由確
可以請個律師
㈨ 案由不對,裁定駁回,適用什麼法律
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
㈩ 裁定駁回起訴更改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立案嗎
可以上訴,也可以重新提出訴訟,但不能以同一案由再次向同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