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建設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0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專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屬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第六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
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築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及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企業首次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九)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所列資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企業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資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相應資質標准要求的個人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四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五條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取得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的變更,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企業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七條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且不考核企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績。
已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施工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准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按照資質標准及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准及本規定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辦理。
第十九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企業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攬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三條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法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五條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三十一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三十二條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
(一)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築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衛生、節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設計。
(二)建築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物構築物設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築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網管線設計、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築裝飾、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電、照明、廢水治理、空調設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條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同時廢止。
3. 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17什麼時間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0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專規定》已於2006年屬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4.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年檢申請。
(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質年檢申請後40日內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或者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幹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的80%;
(二)企業的資質條件中主導工藝、主導專業技術骨幹人數,各類注冊執業人員數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三)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項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資質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級別或者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建設部1997年12月23日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5. 外省勘察設計企業進杭州承接業務備案手續怎麼辦,需要哪些資料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建設發[2006]7號
頒布日期:20060105 實施日期:20060301 頒布單位: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場准入第三章 市場交易第四章 質量管理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各勘察設計企業: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個人及勘察設計市場其它各方主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杭州市行政區劃內的勘察設計市場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勘察設計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接受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市場准入 第四條 在杭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標准、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范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申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增項、升級等的勘察設計企業,按建設部令第93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統一上報。 第六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省內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實行單項備案登記制度。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按有關規定辦理進省後承接業務的備案登記手續。 第七條 進杭企業在簽訂項目合同後15天之內到項目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備案登記手續,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的15天之內辦理單項注銷手續(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
辦理單項備案登記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單項備案登記表;
(四)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勘察設計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本企業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加蓋企業公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需加蓋注冊人員的注冊章);
(七)其他規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進杭企業辦理單項注銷手續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
(二)甲方對備案單項工程的評價意見。 第八條 境外企業進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根據建市[2004]78號《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需持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設計合同(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合作設計協議(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
合作設計企業是進杭企業的,還需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 進杭企業要求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並經現場踏勘後辦理《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出省(市)證明;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和業績證明;
(四)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加蓋注冊章)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應承諾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企業公章、出圖章、合同專用章等的樣簽。
(七)分支機構固定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
(八)其它規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業還需提供主要設備清單和土試委託合同。
持有《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的企業,實行年度審核並不再進行單項備案登記。 第十條 杭州市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由本地區經浙江省建設廳批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圖審機構)承擔。在技術上有特殊要求必須由外地圖審機構審查的,需在開展業務前到市建委辦理單項備案手續。第三章 市場交易 第十一條 業主在發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時,可以採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的方式。
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必須採用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范圍按《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十三條 業主發包時,應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採用邀請招標發包的,必須進行公示。採用公開招標發包的,必須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文件的編制深度,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取得招標文件的辦法、評標方式以及對未中標人的經濟補償額等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發包時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標方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規劃勘設條件等。 第十五條 經招投標方式發包的勘察設計業務,業主不得隨意更換中標人,承接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組人員。 第十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業主應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對承包人的資質、業務范圍和項目組成員的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企業(含進杭企業,以下同)在開展勘察設計活動時,應組織與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本企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企業。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評標一般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以技術標為主。標評工作應充分體現公正性、科學性,注重方案設計的原創性、合理性、經濟性,勘察設計的技術進步和新技術的運用等。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過程應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健全並使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庫,通過公開招聘、單位推薦,經審核、培訓、考試最終確定評標專家庫成員。
也可採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資深人員,納入評標專家庫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和承接方應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雙方應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簽訂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的委託代理人。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質量責任意識。 第二十四條 勘察企業必須建立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符合各階段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加強圖簽、出圖章、注冊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出具勘察設計文本、圖紙等設計成果(在施工過程中確需簽發設計修改聯系單的,可以使用分支機構的圖章,但必須和《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同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須在扉頁上列明項目設計人員名單(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設計人員等。勘察文件還需列明各類圖表原始記錄責任人)、加蓋企業公章及相應的出圖專用章。設計單位應嚴格按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技術規范、規定進行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在圖紙上應正確標注圖號、出圖日期、設計階段等內容,設計人員、校對、審核等人員簽名齊全,並加蓋相應的出圖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在相應圖紙上加蓋注冊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房屋建築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總建築面積100平方米(含)以下且功能單一、結構簡單的項目(鋼結構除外)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申請免予施工圖審查。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中的勘察文件(詳勘、補勘)實行前置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圖審機構的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申報,經市、省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符合要求的人員每年公布一次。未經公布的人員,不得承擔施工圖審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與所審查項目的業主、勘察、設計企業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包括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圖審機構應主動迴避:
(一)股東單位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二)股東是自然人的,該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各審查機構應主動上報要迴避的企業名單。 第三十三條 圖審機構應按建設部令第134號和地方政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圖審機構在設計底圖上簽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規定審查的內容,建設單位應及時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積極參加責任保險。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單項投保。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有選擇地自願參保。必須投保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受聘。 第三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的勘察設計技術人員,其受聘企業與注冊執業單位應一致。 第三十八條 進杭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杭招聘技術人員,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在杭從事岩土工程勘察作業的機長、記錄員、原位測試操作工、土工試驗操作工等崗位實行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應逐步開展項目負責人上崗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由項目主要專業的設計人員擔任。專業負責人應由本專業的技術骨幹擔任。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應遵守杭州市的有關規定,守法、誠信經營,並接受和配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表,並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將企業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及時在《杭州市勘察設計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上更新。 第四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勘察設計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納入誠信網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勘察設計企業及市場的管理,對勘察設計質量、市場行為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業主在發包勘察設計業務時,出現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或業主偽造、塗改勘察設計文件,並交付使用的,將依法予以處理,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七條 業主不按規定將有關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委託審查或出現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八條 將勘察設計業務委託給外地(境外)企業的業主,應督促和配合進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進杭備案手續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四十九條 進杭企業在杭只能設立一個分支機構,並加強內部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進杭企業備案手續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
(二)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業務范圍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情況的。
不按規定辦理單項注銷手續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整改,整改結束前不再受理該企業新的備案登記。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拒絕接受屬地管理的或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勘察設計企業出租、出借、塗改、偽造資質證書等材料的或偽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處罰,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或存在嚴重擾亂市場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其資質的處罰;被處罰企業的主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單位與個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涉及進杭企業的,給予清退處理。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實行核查制度,發現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標準的,將報請資質審批部門,重新核定其資質。具體的核查辦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6. 誰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電子版
作者:建設部編 頁數:67 出版社: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1 ,是這本么
7. 當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什麼規定進行處理
建築質檢員會參加局、公司組織的質量大檢查及項目質量事故處理分析,督促和檢專查質量問題的整屬改。參加不合格品的評審並對其處置結果進行跟蹤檢查。
(7)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質檢員職業介紹:
1 、執行國家頒發的安裝工程質量驗評標准和施工驗收規范,照章獨立行使質量監督檢查權和處罰權。
2 、負責專業檢,隨時掌握各作業區內分項工程的質量情況。
3 、負責分項工程質量的評定,建立質量檔案,定期向項目總工和上級質量管理部門上報質量情況。
4 、負責分項工程各工序、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和施工質量的圖像資料記錄。
5 、對不合格項及時向項目總工和上級質量管理部門匯報,監督各專業工程師制定糾正措施,並協助進行質量損失的評估。
8. 工程招投標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
工程招投標需要經過的程序:
1、報名參加投標
2、按要求編制並填寫資格預審書
3、 領取招標文件D. 研究招標文件
4、調查投標環境
5、編制施工計劃,制定施工方案
6、編制投標文件
7、投送投標文件
(8)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一、工程招標投標簡介:
工程招標投標是應用技術經濟的評價方法和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的相互作用,通過有組織、有規則地開展擇優成交的一種相對成熟、高級和規范化的交易活動。
工程招標投標是一種方法,它既延續了人類商品交易原始的思想與方法,又運用了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還應用了技術經濟的評價方法,將技術比較、經濟分析和效果評價運用於工程建設交易,在技術比較中展示實力,在經濟分析中突顯效益,在效果評價中追求管理、質量、誠信的一致性。
二、建設工程招標流程的步驟:
1、招標項目備案。招標人到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招標申請表》,並將項目審批、土地、規劃、資金證明、工程擔保、施工圖審核等前期手續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
2、招標公告和文件備案。全國招標公告信息哪裡可以看,當然是劍魚招標訂閱,招標人或委託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邀請書,招標公告經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由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統一發布。招標文件備案。招標人或委託代理機構依法編制招標文件後提交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受理交易登記。招標人提交招標備案登記表,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安排開標、評標日程。在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發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組織投標人現場勘察,並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4、投標報名。公開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公告的要求,攜帶全部相關證件到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報名,由行政監督部門、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共同對投標單位所報資料進行審查。
5、投標人資格預審。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載明預審條件、預審方法和獲取預審文件的途徑,由招標人在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組織資格預審。
6、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提交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合格投標人明細表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並在其現場監督下,從市綜合性評標專家庫或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名單,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相關招標項目的評標工作。
7、評標、定標和中標。首先要進行評標,這個有評標專家們完成,當評標之後就會定標,基本上已經可以確定中標人了,剩下的就是等待中標公示,這樣下來一個完整的工程招標流程就成功了。
參考資料:網路工程招標投標
9.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嗎
住房和城鄉來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自一個單位,建委是建設委員會的簡稱,國家機構改革後改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9)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動態監測,優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3.加大城鄉建設統籌力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
4.改進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整合行政審批受理窗口,推進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強化為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工程項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協調服務的職責。
10.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根據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城鄉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准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