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保全裁定書
① 對法院復議後的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怎麼辦
對財產保全的裁定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經過復查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回人的申答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消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至於要求負責該裁定的審判長迴避的申請的理由,並不在迴避的適用條件范圍內,具體要看法院是否受理~~
② 法院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是否必須出裁定
法院出具的正式文書:
判決:針對實體問題;
裁定:針對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
函:平級協助、詢問、解釋等。
因此,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出具裁定書。
不服該裁定,當事人可申請做出裁定的法院復議一次,不可上訴。
③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
駁回申請的理由是什麼?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④ 案件因主體權被駁回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還有效嗎
具體要看沒有保到的原因,如果是法院裁定下晚了法院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申請人申請時就晚了,申請人自已的責任。
⑤ 受理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應向哪裡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你只要找受理法院的執行庭就可以了,由他們負責。
⑥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該怎麼辦
申請復議即可。
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
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
(6)駁回訴訟保全裁定書擴展閱讀:
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人民法院對保全財產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其作出的決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但從性質上講不是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⑦ 哪位律師見過人民法院駁回財產保全申請的裁定書
民事訴訟法原則性規定: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的,應該要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版供擔保的,法院裁定權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⑧ 駁回財產保全異議用何種文書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⑨ 財產保全的裁定書應否送達雙方當事人
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出來後會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九十一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9)駁回訴訟保全裁定書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⑩ 我是原告申請財產保全了,後來被告錯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了,這個撤銷財產保全申請誰提
一般情況下,駁抄回起訴案件中的財產保全並不會自動解除,仍需要當事人申請解除。
1、案件被駁回起訴的,法院有權解除對財產保全;
2、案件被駁回起訴的,原告可以申請解除對財產保全;
3、案件被駁回起訴的,被告可以申請解除對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