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駁回訴訟請求模板
A.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怎麼寫
1、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原告的部分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原告的一部分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另外一部分要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駁回請求的適用: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
B. 裁定書有權駁回訴訟請求嗎
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製作的訴訟文書。在我國,依法准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製作裁定書。二審的裁定一般也要製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
C.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有沒有具體法律條文作出詳細規定謝謝!
駁回起訴是在受理之前,因為起訴方提起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或者其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版,裁定駁權回。
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在受理之後,因為證據不足或者訴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判決駁回。
具體規定請查閱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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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需要注意什麼
您好!模板如下,您可以參考參考。
針對民事糾紛,如果一審法院最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話,當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訴就需要寫一份上訴狀,那麼這個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如何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託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於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送達的(2009)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5101.40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1275.35元,共計6376.75元;
三、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1459.23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364.80元,共計1824.03元;
四、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差額部分4875元;
五、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後申請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並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於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二十條規定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 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 申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材料怎麼寫
你是指答辯狀,你可以在網上搜一個答辯狀,根據你的情況改一下具體信息,你既然要求駁回訴訟請求,必然有原因的,把你的原因寫明確,把證據提交法院就可以了
F. 發包人拖欠工程款 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駁回訴訟請求
這個是不可以直接駁回的。只要你的訴訟請求合理,法院都應該支持的。
G. 法院下達的判決書,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訴狀有什麼不同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求無或是缺少證明予以證明,回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答,判決駁回。這是對訴訟實體進行的處理。
駁回訴狀不是法律術語,你說的應該是駁回起訴吧。駁回起訴是指原告因欠缺起訴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該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對訴訟程序進行的處理。
H.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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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