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中止審理申請裁定
❶ 對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訴
可以上訴。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發生法定中止訴專訟的原因,訴訟無屬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而由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
訴訟中止關繫到當事人權利何時實現及能否實現的問題,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個別審判人員濫用訴訟中止彈性條款,造成一些不應當中止 訴訟的案件被中止。而訴訟中止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復議,即使當事人認為中止訴訟不當,也無處可訴。這既 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對審判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不利於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不當中止訴訟的原因及情 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逃避審限約束,使個人免受追究。有的審判人員辦案作風拖拉,當發現案件審限將至,就裁定中止訴訟,逃避內部監督;二是規避 法律規定,不正當拖延訴訟。有些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辦案法官為迴避矛盾,同時,為防止案件超審限,應付催辦的當事人,尋找理由中止久拖不決的訴訟; 三是不能正確理解立法精神,錯誤使用中止訴訟的法定情形及彈性條款。
❷ 法院中止審理後,裁定恢復審理嗎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中止審理是製作裁定書,等中止審理的事由消失,自動恢復審理,法院通知即可,無須裁定。希望能幫助到您。
❸ 對不符合中止審理條件的申請法院應當下什麼手續
法院應當裁定手續。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決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准許或不準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3)駁回中止審理申請裁定擴展閱讀: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四、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裁定
❹ 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申請重新鑒定了,法院採納了。接著送了中止審理裁定書,但是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
這個很好理解啊,之前中止審理,是因為需要進行鑒定,現在被害人不配合鑒定的話鑒定,就沒有辦法進行,中止審理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當然要恢復審理,重新開庭。
❺ 對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才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❻ 對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沒有明確的救濟方式,包括上訴、復議,都不能提起,這是現行民訴法的漏洞。注意,我說的是沒有明確的法定的正規途徑,但是到向上級活著同級法院以及檢察機關反映情況就不是程序規定了……
❼ 對法院中止審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嗎,上訴期
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版;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權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❽ 一般民事訴訟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訴訟,法院對此案件審理期限誰知道
訴訟抄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
中止訴訟的時間長短我國法律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中止的事由消失後,隨時都可以繼續審理.
❾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裁定可否撤銷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❿ 法院裁定是否中止審理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權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