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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予執行被駁回監管單位

發布時間: 2021-01-17 08:06:13

㈠ 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法院駁回後怎麼救濟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回審查由執行局自答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㈡ 北京二中院提出撤銷仲裁後被駁回,還可以在地方法院提出不予執行嗎

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申請人的申請,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書。被執行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㈢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被駁回是否能申請不予執行

已經駁回說明就是申請的仲裁被駁回了,不能再申請其他的了。

㈣ 法院駁回不予執行申請,但裁定有錯怎麼辦

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內行行為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㈤ 對法院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仲裁的裁定可否抗訴

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法院駁回不予執行,可以考慮為一種執行行為。這樣,回申請不予執行的一方,可以答以法院駁回其不予執行申請的行為違法為由,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向法院(這個應該是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的法院,也應該是中級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異議,該法院對執行異議裁決後,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此種方式間接取得復議權(類似上訴權)。以後,建議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為訴訟,仲裁較亂,具有一裁終局的特徵。

㈥ 對於駁回不予執行的裁定 申訴

你好。仲裁裁決被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依法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詳見民訴法第237條)

㈦ 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可以再提不予執行嗎

附帶說明的是,最抄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 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㈧ 仲裁結果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怎麼辦

中院應該負責執行。
第一,你到執行庭立案沒?
第二,如立案,在法律規定到執行期版,中院應該執行的。
第三,權如超過執行期,中院不予執行,你可以到高院申請執行。
第四,如你申請執行,對方申請撤銷的,中院應該中止執行。這時,中院應該給你中止執行的裁定。等申請撤銷裁決的申請被駁回,你可以申請中院恢復執行。
第五,如果中院已經做出了不予執行的裁定並已經給你們送達,你們可以直接到法院另行起訴。

㈨ 裁定不予執行後,能否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裝飾裝修合同明確約定仲裁作為爭議的解決方式。後雙方發生爭議,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甲公司向有管轄權的乙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後,作為被申請人的乙公司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裁定不予執行。甲公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後乙公司又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對於是應受理該申請,以及受理後如何處理,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乙公司的申請,受理後裁定駁回乙公司的申請。理由是,《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沒有規定其他條件。當事人的申請只要符合該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此其一。其二,《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兩種申請受理的順序,即申請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對申請受理後,直接駁回申請。理由是,根據《仲裁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司法審查的范圍既包括實體、法律審查,也包括程序審查。《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范圍主要是程序方面的審查,不包括實體和法律方面的審查。既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已包括了對程序方面的審查,因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與不予執行的法律後果完全相同,即裁定駁回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另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是,對本案情形,《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仲裁法》第59條規定申請撤銷的仲裁裁決應當是生效的裁決。本案中,該裁決因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生效而無效。對無效的仲裁裁決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因此,對乙公司的申請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上述觀點各有道理。其中第一種觀點中關於受理後駁回乙公司申請的理由合理、充分,值得贊同。第二種觀點的理由也頗有道理。但均有不合理之處。其中第一種觀點與訴訟結果的未知性不相符,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受理後的法律後果是確定明確的,即駁回乙公司的申請,乙公司只能敗訴,不存在勝訴的可能。同時,該作法有助長乙公司拖延執行程序正常進行的嫌疑。第二種觀點從理論上可以講得通,但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上看,有不足之處。從法律上說,《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規定,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說,仲裁裁決的執行,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款有明確規定,即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因此,對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的裁定可能是某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某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撤銷仲裁裁決,《仲裁法》第58條第1款卻明確規定只能向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此其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主體只能是被執行人,或者說是仲裁裁決對之不利的當事人;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既包括仲裁的申請人,也包括被申請人。此其二。法律對兩種程序的申請規定了不同的條件。此其三。因此,人民法院不受理乙公司的申請沒有法律根據。從實踐層面看,人民法院內部的分工和審執分離的原則,客觀上不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存在困難。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只有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決執行申請人的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後,才能提出。在此之前,是不可能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此時不予執行申請,只能向執行機構提出,勿須再經過立案程序。因此,立案庭可能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提出了不予執行的申請。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只能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人民法院經審理符合立案的條件,就應當立案。作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可能故意隱瞞仲裁裁決已被裁定不予執行的事實。因此,即使在本案中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與作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是同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該院不受理的可能性都不大,更何況,如果裁定是由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其難度更可想而知。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受理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沒有法律根據,事實上也事可能。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但受理後,甲公司只要提供了生效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書,人民法院即可直接駁回乙公司的申請,勿須經過審理程序。 附帶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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