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和庭前會與
⑴ 我要狀告公安局行政不作為,應該怎麼告
你所說的公安局不構成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一個行政法概念,是回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答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所以,公安機關或交警部門不構成行政法上的不作為,你不能告公安機關或交通警察部門。你只能行使你的報案的權利,先到公安機關報案,或你認為交警在執行公務時有其他違法問題你可以到檢察機關進行舉報。
⑵ 法院對起訴的「不予受理」與「不予支持」的區別是什麼
法院對起訴的「不予受理」與「不予支持」的區別有4點:階段性不同、適用法律不同、決定機構不同、案件受理費不同。
以下是4點不同的具體解釋(上不予受理,下不予支持):
一、階段性不同
1、不予受理:審查起訴階段,駁回起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
2、不予支持:受理案件以後,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適用。
二、適用法律不同
1、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主要適用的是程序法。
2、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三、決定機構不同
1、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由立案庭決定。
2、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由業務庭(審判庭)決定。
四、案件受理費不同
1、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訴訟費,已收取應全額退還。
2、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訴訟費用由起訴方承擔。
⑶ 原告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書後,法院還可以駁回訴訟嗎
原告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書後,如果沒有通過足夠的證據,法院可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⑷ 民事訴訟的流程
一、一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三、二審審理
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判決
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5、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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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