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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訴請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58:24

A.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後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後才確認其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B.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C.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行為。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後,尚未審結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發現的則應裁定不予受理),一般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適用的是程序法,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即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一般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較少適用,如果二審或再審時發現案件不應受理的則可以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當然,如果二審或再審時法院發現案件不應受理但已作出實體判決,也可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項的規定,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可重新提起訴訟。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提出實體權利要求,因為當事人的實體要求沒有實體法上的正當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行為,包括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和駁回部分訴訟請求,實際是在於當事人的這種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否定性評價。第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適用,依據的是各種實體法律、法規。

D. 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訴訟請求: 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民事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幾點: (1)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 (3)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E. 裁定駁回起訴後,再上訴,那上訴的訴訟請求應該提什麼

沒弄明白,發包方為什麼要主動作為原告去訴雇傭工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版關系,當事人權不適格。法院駁回起訴是很正確的,就算你上訴,結果也是一樣,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如果你一定要問,那就簡單說一下吧。對於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的,訴訟書的主要內容是你上訴的請求事項和具體理由,這些都可以提新的事項或者理由的,同時如果有足夠影響原裁定的新證據也可以提。不過如果你能補充一下為什麼發包方要起訴的話,可以讓回答的人容易理解一點。

F.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G.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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