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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執行申請

發布時間: 2020-11-22 01:18:31

A. 申請法院執行但是執行局發了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回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答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B. 民事判決書生效了也申請了執行現在執行不了要求撤回執行申請以後是否可以再申請執行

駁回執行申請的適用情形

駁回執行申請的適用,與不予執行不同。駁回執行申請適用於立案時本不符合立案條件,卻被法院立案的案件。根據司法實踐,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予以適用。

1、執行依據不具有給付內容或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有給付內容如確權判決,判決內容只在於消除當事人之間對權益歸屬的爭議。給付內容不明確,包括義務履行的主體不明確和給付標的不明確,因此造成執行的不確定性。

2、執行申請內容與執行依據內容不相符合的情況,如執行依據確定的是行為履行,當事人卻要求對方進行金錢給付,申請內容於法無據。

3、法律文書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書因其效力呈現不確定性,而不具有可執行性,但這種不確定性上的障礙,可在其效力被確認後消除,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亦可重新申請法院執行。故當執行階段發現執行依據未生效時,採用駁回執行申請為宜。

4、本法院重復立案的情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採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對於本法院重復立案的情形相關法律卻未作出規定。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參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對已經執行完畢,或者正在執行中的案件,當事人再次申請執行,本法院予以立案的,在執行時如果發現應該駁回當事人的執行申請。

(三)處理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已經立案受理,在執行過程中查明申請人不具備申請執行條件的,應當動員申請人撤回申請,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後,依法裁定撤回執行;如果申請人不同意撤回申請,則依法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C. 被法院駁回的執行申請可作證據使用嗎

在法院庭審案件中,如果預證實當事人沒有相關在債務,可以提供被法院駁回的執行申請作為證明自己無任何債務的行為證明,或被對方起訴要求還款時,證明自己未欠對方錢款的事實依據。供參考。

D. 重復申請執行如何駁回

一、重復申請執行怎樣駁回
出現重復申請執行的情形時,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可以向專法院屬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取消重復執行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E. 駁回執行申請執行費有誰承擔

駁回執行的話,相當於沒有執行將你的費用月返還。

F. 違法駁回執行申請書要如何處理

申請執行依據:一審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書及其編號。申請事實與理由:簡述判決的內容,現在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請。

G. 駁回執行申請是否屬於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駁回執行申請屬於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
只要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申請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對於申請人的異議,法院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異議書的15天內作出裁定,或者繼續執行,或者裁定駁回異議。
申請人對駁回異議裁定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H. 執行異議復議第十條 申請人執行申請被駁回能申請復議嗎

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為救濟,對於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於案外人異議則可以向作出駁回裁定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8)駁回執行申請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I. 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提級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該怎麼辦

理論上可以向高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需要提醒的是,問題沒有介紹中級法院駁回的理由,申請提級執行的條件是,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超過6個月不執行。

J. 法院駁回不予執行申請,但裁定有錯怎麼辦

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內行行為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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