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執行申請的情形
㈠ 裁定駁回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做出
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主體後,一般是執行局作出追加或駁回追加的申請。不過,對於駁回追加申請,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據民訴法202條提出執行異議;對於追加被執行主體,被追加的執行主體也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一般不是執行局作出,顯得公正一些。
㈡ 被法院駁回的執行申請可作證據使用嗎
在法院庭審案件中,如果預證實當事人沒有相關在債務,可以提供被法院駁回的執行申請作為證明自己無任何債務的行為證明,或被對方起訴要求還款時,證明自己未欠對方錢款的事實依據。供參考。
㈢ 違法駁回執行申請書要如何處理
申請執行依據:一審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書及其編號。申請事實與理由:簡述判決的內容,現在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請。
㈣ 駁回執行申請是否屬於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駁回執行申請屬於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
只要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申請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對於申請人的異議,法院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異議書的15天內作出裁定,或者繼續執行,或者裁定駁回異議。
申請人對駁回異議裁定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㈤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么我要申請復議,上訴
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中止執行申請書,法院可以口頭駁回。
但如果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中止執行,法院應當在15天之內給被執行人答復。答復的形式不能口頭,必須是裁定書。對裁定不服,還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㈥ 駁回執行申請執行費有誰承擔
駁回執行的話,相當於沒有執行將你的費用月返還。
㈦ 法院駁回恢復執行申請怎麼辦
應該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法院裁定後海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㈧ 申請執行如被法院駁回我可以上訴嗎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㈨ 執行異議復議第十條 申請人執行申請被駁回能申請復議嗎
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為救濟,對於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於案外人異議則可以向作出駁回裁定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9)駁回執行申請的情形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㈩ 申請法院執行但是執行局發了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回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答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