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駁回的商標
申請復審的。
『貳』 已經被商標局駁回的商標,還能注冊成功嗎
還有機會的,商標申請被駁回以後,可以根據駁回理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駁回復審的
復審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回蓋公章)
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業簡介
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 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
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
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並製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並加蓋公章。
商標駁回復審時間應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復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
二、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共復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
三、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費用應有申請人交付。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
四、由於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復審書件時一並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1.委託書 ;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駁文/異議裁定書(帶商標局的信封)、證據材料
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的駁回等幾種類型,按《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復審申請。
前兩種駁回復審僅涉及商標局與被駁回商標申請人,但第三種,也就是由於與在先商標權相沖突的駁回復審,情況比較復雜,筆者主要就此種駁回復審展開論述。
此種駁回復審,涉及商標局、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人三方,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於商標局引證的在先商標的權利沒有爭議,提起駁回復審的理由僅因為商品不類似,商標不近似,則也無特殊之處。但是,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於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有爭議,認為引證商標申請系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惡意搶注行為,或者是侵犯了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的企業名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即:認為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本身就是非法獲得,不應成為被駁回商標申請注冊的障礙。由於此種駁回復審不再僅限於對商標局的裁決進行審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類似於異議、撤銷等商標法律事務的特點,情況則變得比較復雜。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叄』 商標駁回和商標部分駁回是怎麼回事
你好,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這里分為商標駁回與商標部分駁回。《商標法》「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駁回——全稱「商標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全部駁回。換言之,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放棄復審,該商標注冊申請失敗。
商標部分駁回——全稱「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部分與在先申請中、初步審定並公告、已注銷不滿1年、已注冊的商標近似,換言之商標注冊申請成功一半。
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放棄復審,通過的部分會自動初步審定並公告(公告期3個月),結束之後可以取得商標注冊證書;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申請復審,針對被駁回部分提交復審申請時一並提交商標分割申請,原商標將生成新的申請號並初步審定並公告(公告期3個月結束之後便可以拿到商標注冊證書),剩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復審成功之後經過公告期也能拿到一份商標注冊證書。望採納!!!
『肆』 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我們首先來分析一下商標被駁回的原因,第一,有可能是違反了商標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如惡意取得、與國家國旗國歌等近似、帶有民族歧視性、帶有欺騙性等);第二,與在線權利沖突的(在同一類別或相似類別上與先注冊商標、先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第三,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這三種原因是絕大多數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我們如何針對這些原因來做復審?
第一種,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
這種被駁回原因很難復審成功,除非我們的商標已經經過相關方面的許可(帶有紅十字會圖案的應有其許可、帶有其他國家名稱、市級以上名稱的應該得到允許等)這些都應該是經過允許的,善意取得的,並且應該提供證明才能獲批。
日本熊本熊火了之後,有公司曾申請「熊本」為商標,最終因為涉及日本熊本縣名稱而被駁回;荷蘭某公司在中注冊商標名稱帶有荷蘭的商標被駁回,後提供了聲明(得到相關政府許可)才得以通過商標申請。
第二種,與在先權利沖突的商標申請
這種商標申請最終獲得注冊的機會也不大,除非在先商標屬於多年不用(超過三年或正好三年)或不能夠提供使用證據的商標,我們就能夠通過「撤三」來獲得商標申請的權利。當然我們也能夠通過其商標信息未做變更而提出無效宣告,這樣一來也可以得到商標的申請權利。
事實上,商標「撤三」和無效宣告是商標申請路途上清掃障礙的方式之一,我們稱它們為「清道夫」。當然這樣花費的時間相對較多,因此慎重選擇這些方式。我們也可以通過購買商標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權,但購買商標的費用相對更多,申請人應做好心理准備。
第三種,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問題實際上是商標申請失敗的重要原因,很多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就是其產品的某種公認的技術方法或通用名稱,如LG公司申請的「QLED」就是其產品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技術名稱;騰訊科技申請的「小程序」就是產品通用名稱。
這種情況我們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來證明「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已經獲得了顯著性,能夠被公眾明確分辨產品或服務來源,不會產生混淆。但對於「廣泛使用和宣傳」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我們在申請商標前應該盡量選擇具有顯著性的商標。
『伍』 商標被駁回怎麼辦有什麼處理方法
可以根據駁回原因,自己也可以做復審申請,建議咨詢代理機構去寫。
『陸』 商標申請被駁回了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時會出現三種結果:1、申請商標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申請全部初步審定,予以公告;2、對申請商標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申請全部駁回;3、對申請商標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申請部分駁回。由此可以看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商標被駁回還是比較常見的。
在商標申請注冊的過程中,如果是順利通過審查獲得初步審定公告,那便是值得高興的事,但是,很多人當看到自己的商標被駁回後不知所措,感覺是不是自己想申請的這個商標就被判了死刑,不能翻身了,其實並非如此,盈知來告訴你,商標申請被駁回後,你該怎麼辦?
所以,在申請注冊商標之前,一定要找一個專業的團隊,對你想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詳細的檢索、研究,了解注冊的風險,提高注冊的成功率,不過要是被駁回了,也不需要灰心,進行駁回復審,找准突破口,也會大大提高復審的成功率。
原創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柒』 商標為什麼會被駁回
以下情況商標申請會被駁回,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7)商標局駁回的商標擴展閱讀: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捌』 商標為什麼會被駁回,有哪些原因
1、他人已經先申請注冊了
商標局在對商標進行審查時,首先會對該商標在資料庫中進行檢索。如果發現同一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商標注冊申請的話,就會根據「在先申請」原則,駁回後提出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
2、違反了絕對禁止性條款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3、違反了相對禁止性條款
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條或者全部特徵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4、商標近似被駁回
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商標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一般來說,在商標取名和logo商標設計時,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產生傍名牌的想法,則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商標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原因,也是最容易產生誤判的地方,所以要謹慎對待。
5、侵犯了「在先權利」
我國商標法規定「在注冊商標申請人提出注冊商標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不得侵犯。」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在先權利,商標也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