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受理
❶ 民事訴訟中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情況有哪些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適用意見》第139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47條、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第153條、第141條、第142條規定,以下各類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並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8.如本院沒有管轄權,告知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該原告仍堅持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9.對於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一方反悔的,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10.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而應遵守國際慣例,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適用裁定,其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次日起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二是在受理、立案後才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不應當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三者的區別如下:
駁回上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上訴。
駁回起訴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原告不同意變更或撤訴的,法院作出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訴的其它條件,只是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最容易搞混的是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二者主要區別是:駁回起訴是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通知原告變更或撤訴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才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案件符合法院受理的各項要求,只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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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訴權的否定評價,從一定意義上講,這三者都屬於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三者在適用上卻有著嚴格的界線。明確這三者的適用界線,對於當事人正確參與訴訟活動有著重要的意義。
(1)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2)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3)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5)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6)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7)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
(8)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❸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不予受理是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拒絕審理。用裁定。
2、駁回起訴是法院受理後認為起訴不成立,拒絕審理。用裁定。
3、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判決原告全部敗訴。用判決。
❹ 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的區別
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
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❺ 民事訴訟法:裁定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啊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階段發現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在案件受理後,進入審判階段,但是經過審理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採用駁回起訴。
這是在不同階段採取的裁定。
❻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不予受理說明不符合訴訟的受理條件
駁回起訴說明你的證據或者理由不充分,你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❼ 商標被駁回與不予受理有什麼區別
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一)原因不同:
商標被駁回是因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在先申請或注冊原則」及違反禁注條例,商標局才駁回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申請不予受理則是因為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文書不全或不符合相關規定才不予受理的。
(二)審查對象不同
商標被駁回是因為其本身不滿足核准注冊的條件,因此審核對象只有商標本身。
商標申請不予受理主要還是因為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只屬於形式審查階段,審查對象只是商標申請文書和商標形式。
(三)下發文書不同
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申請件後,商標局主要發出三種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與不予受理通知書。而商標被駁回,商標局會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
(四)退費政策不同
繳納相關費用是商標受理流程的最後一個環節。
商標被駁回是不退還申請費用的。
而正常情況下不予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並未扣除相應費用。因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尚未收取受理商標注冊費。
❽ 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內在審理過程中,發容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它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階段。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起訴的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訴訟行為。它發生在人民法院審查起訴階段。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❾ 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