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被駁回怎麼辦
A. 上訴駁回還能上訴嗎
不知道你所說的上訴駁回是指政府部門的還是法院的。如果是法院的可以到其上一級法院繼續申訴。
B. 二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生效了,不能上訴,可以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C. 管轄權上訴被駁回不服怎麼辦
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上訴後屬於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仍舊被駁回,則兩審終審。你還有的救濟途徑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D. 離婚上訴被駁回怎麼辦
看能否協議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E.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應怎麼辦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重新按一審程序准備訴訟,二審後,被告無權再提起上訴,如認為判決不當,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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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懷疑酒駕:一審判無罪 二審發現「有罪」新證據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後駕駛一轎車在成都三環路一路段,因治安糾紛與他人發生爭執,對方見陳某疑似酒駕遂報警,交警趕到後現場酒精呼吸測試其呼出體中乙醇含量達到189mg/100ml。
之後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1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其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而陳某則提出異議稱,自己飲酒是在當天18時左右,駕車前在茶樓休息5個小時,其飲酒量也不多,不構成醉酒後駕駛。
陳某辯護人則提出,案卷目錄中送檢人寫明的是他人而非陳某,鑒定要求也是對他人酒精濃度進行檢驗,且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存在矛盾,認為認定陳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一審認為,直接影響該案定罪的證據即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矛盾,在案檢驗報告所檢血樣是否為陳某本人血樣,缺乏有力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陳某無罪。
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期間,公安機關以找到陳某案發時搜集封存的另一份血樣為由,重新委託司法鑒定,公訴機關提交此新證據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該報告書認定公安機關送檢封裝完好的血樣為陳某血樣,經檢測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3mg/100ml。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無罪並無不當。二審期間公訴機關提供了對認定陳某有罪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並由此導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F. 我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駁回,現上訴於二審,如二審再被駁回,我不服,接下來怎麼辦
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我不服怎麼辦?
G. 請問刑事案件遇到審理不公,上訴申訴都被駁回,現在該怎麼辦
申訴和再審所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同,只是名稱不一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回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答
第五條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六條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H. 法院判決不公,又錯過上訴期,又被駁回再審,現在應該怎麼辦謝謝
應當是自實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開始計算,二審終審後才是申請再審,你快去法院要判決書吧,法院會讓你在回執上簽字和時間。
I.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再審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J. 二審不服怎麼辦還能上訴嗎
二審法院才有可能進行處理,進行調解或讓你們另行起訴。
第三,你們事後才知道買房的是中介公司的員工,有串通欺詐的嫌疑,如果能證明其中存在欺詐那麼合同無效,你們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而且找到的證據屬於新證據,符合再審條件,有很大希望再審。
查找證據或其他訴訟活動都要有專業人士實際操作,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們從一開始就一直處於被動,因為很多關鍵地方沒有抓緊時間主張權利。
如果要申請再審或申訴或想在二審中爭取一下,就委託一個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師。
畢竟搜集證據或進行訴訟靠解答是不行的。
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注意你們在知道解除事由後是否及時向對方主張解除 。
另外你們決定不賣房是因為對方長時間不給提供銀行審批手續,導致市場變化,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這種情勢變更導致的不利後果,應該由不履行先負義務的對方承擔,即你們主張解除合同。
你們如果未在一審中提起類似主張進行反訴,在二審進行中另行提起訴訟是不行的,只能在二審中向審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反訴或增加訴訟請求。
(10)上訴被駁回怎麼辦擴展閱讀: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