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銀行
⑴ 銀行貸款過了訴訟期,法院駁回銀行執行申請,貸款沒有歸還,銀行可以向經偵大隊報案嗎
可以,這是你的權利。但是,是否立案難說。因為,這是貸款合同糾紛,銀行不及時追款,過了訴訟期限,這是銀行不作為,應當承擔責任。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⑵ 已經打在卡里的錢法院有權駁回嗎
法院強行扣劃銀行卡的錢,說明你有案件在法院被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有權強行扣劃你的銀行存款。
如果沒有案件,是法院扣劃錯誤,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立即糾正。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⑶ 2016年度銀行哪些訴請被法院駁回了
由於商業銀來行一直以來非源常注重業務風險防範與控制,其訴訟風險預防能力也高於一般民事主體,因此總體而言在銀行作為原告的案件中銀行勝訴概率較高。
但是,實踐中並非銀行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都能獲得法院支持。2016年度上海地區法院判決的銀行作為原告的案件,從中篩選出銀行訴訟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的案例,並進一步分析總結銀行敗訴的原因,以期為銀行後續防範相關風險提供參考。
⑷ 銀行貸款過訴訟時效,銀行起訴,當庭被告承認貸款事實,但以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法院駁回銀行訴請。
我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相關法規如下,供參考。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該條規定了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事由:權利人向對方提出要求履行義務;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⑸ 判訣駁回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可裁判文書網上說的是銀行享存優先受償權,請問法院這樣公布有責任嗎
如法院開庭判決駁回銀行亨有優先受償權,以法院正規文本為有效法律文件,網上公布可能是法院烏龍,可要求法院更正並道歉。
⑹ 銀行信用卡起訴立案沒有開庭法院駁回起訴,那欠的信用卡還用還嗎
法院駁回訴訟的原因很多,但是只要確實存在逾期行為,就必須歸還。所以不要存在僥幸心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⑺ 我是被告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凍結了我的銀行卡里的錢,經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
民事抄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在向襲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時候,應當根據自己的申請金額,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法院是不會做出查封凍結的裁定。
這個原告提供的擔保,其作用是,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錯誤,必然導致其申請金額的錯誤,這個情況下,對於被告因為保全造成的損失,由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比方說,一個交通肇事的案子,原告要求了10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提供了擔保之後,法院查封了被告1000萬元的銀行資金,但是最後法院的判決只支持了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因為賬戶被查封,無法履行他與別人的經濟合同導致違約的損失,就應當由原告在擔保金額范圍之內負擔。
⑻ 被法院駁回案件銀行卡什麼時候解凍
你好,如果案件已經生效,可以申請法院解除凍結措施,不必非要等一年期滿。
⑼ 工商銀行敗訴,如果通過法院執行工商銀行,銀行還是不給我欠款怎麼辦 通過法院二審駁回工商
強制執行必須要給的。
⑽ 本人在本地銀行打款給對方,,我起訴對方但對方提出管轄異議了,法院會給我駁回嗎,
你在本地銀行打款給對方,你為什麼起訴對方?是你付款了對方沒發貨版,或者其他?你在哪裡的法院起權訴的對方?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和要求是什麼?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異議 是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涉及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解決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的問題,不是案件的實體審理,不會駁回你的起訴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