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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原

發布時間: 2020-11-21 11:46:39

1. 網上工商局駁回原因是:不是個體工商戶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是怎麼回事

自國家提出「雙創」口號以來,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創業,其中就有不少創業者選擇注冊個體工商戶,但是在很多地方會出現同行業的個體戶或者公司太多的情況,市場競爭太激烈,部分個體工商戶出現經營不下去,不想再經營了的情況。下面企盈小編給大家帶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注銷後果的介紹,歡迎大家閱讀。
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注銷的後果
1、進入工商黑名單
如果營業執照一年不審,工商局就會自動吊銷執照,並將法人和股東例為非正常黑名單。三年內不能擔任企業法人。
2、稅務稽查完稅情況
如果公司有營業額,但在稅務部門沒有完稅憑證,有欠繳的應繳稅款,則會產生滯納金,目前標準是每天萬分之五。如果是個體每月交了定額稅,則不存在這個問題。
3、銀行開立的公司專戶,每年要審,並要交納管理費,如果不注銷,銀行可能將法人納入徵信黑名單,對法人的信用評級產生影響,對經後貨款買車、買房或辦理出國移民,有一定影響。
如果是個體執照,沒有在銀行開立專用帳號,在稅務沒有申請一般納稅人或小額納稅人,只每月在稅務購買定額發票,以上情況,且公司賬目不涉及債權、債務問題,公司不作注銷,最壞結果就是三年內不能擔任法人。基本不涉及法律風險。這種公司要注銷也很單簡。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停復業登記
個體工商戶停業/復業稅務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停業的,應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1、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3、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4、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復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2. 二審的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是怎樣的情況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專4、不屬於人民法屬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3. 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您要問的是否為:
下列情形中,人民回法院應當判決駁答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是()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的
B.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C.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D.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正確答案:D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份請求,二審法院是否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裁定撤消一審法院的裁定後,依法應當發回一審法院審理,二審法院不可再次裁定訴。

5. 行政訴訟中的確認判決是什麼意思能舉一下例子嗎另外,維持原判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有什麼區別

1、確認判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在行政訴訟中,確認判決則不僅包括法院在合法性審查中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效力狀態的確定,還包括法院對陷入爭議狀態的特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存在及歸屬作出確定。比如非法營運被運管處處罰,司機到法院行政起訴,法院確認判決運管處的行政處罰合法;
2、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後,一方當事人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合理,二審法院會作出維持一審的裁定,即維持原判;
3、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在一審中,如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在判決書中就會駁回訴訟請求。

6.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是否必須先向原告釋明後才能駁回原告的請求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起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6)駁回原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 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二審裁定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需要重新起訴,重新立案嗎

不需要,一審法院審監庭直接審理。

8. 什麼叫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指經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適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其他類型判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訴訟請求的一種判決形式,它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原告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同樣,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隨著法律或政策的變化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也不宜作出維持判決。
(4)其他情形。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不能或不適宜作出其他類型的判決,而原告的訴訟請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總之,其原因可以概括為被告所作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存在瑕疵,而該瑕疵不是法院有權解決的或者不是法院在本案中有權解決的。

9.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10.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10)駁回原擴展閱讀:

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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