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再審裁定書
㈠ 追加被告駁回裁定書樣式
駁回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裁定書
樣式及裁定理由的嘗試性改進設計——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9)×民再一字第1—1號
申訴人(原審被告)汪×托,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漢族,本縣繁×鎮農民,住該鎮庫×村前×組203號。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方×村,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本縣繁×鎮居民,住該鎮馬×街道×新路273號205室。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汪×軍,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漢族,本縣繁×鎮農民,住該鎮庫×村後×組203號。
本院依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中民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指定,再審申訴人(原審被告)汪×托與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方×村、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汪×軍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案件審理中,申訴人以被申訴人方×村系在實施拆房中受傷,其所拆房屋系汪×托、汪×緒、汪×道、汪×來、汪×俊、高×文、王×龍、汪×書、俞×偉、劉×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承風險的全體合夥人的業務,全體合夥人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因而要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的規定,申請追加以上合夥人為本案再審共同被告。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證據顯示,2006年4月20日僅有申訴人一人作為乙方,與汪×軍作為甲方簽訂《拆房協議》,承諾乙方確保拆房安全。且原審卷內並未發現作為乙方的申訴人主張追加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證據。申訴人向抗訴機關申訴時提供其他合夥人簽名的的「合夥協議」、「補充協議」及證人證言等,僅表明申訴人與他人之間曾有合夥關系;申訴人與他人之間對合夥債務分擔的爭議,與原告原審依據《拆房協議》提起與兩被告發生的雇員受害賠償爭議之間的訴訟標的,既不屬於共同亦不屬於同一種類。申訴人再審提出追加被告分擔合夥債務的主張,與原審原告提出的侵權訴訟並非同一法律關系。申訴人與其他合夥人之間的爭議,與原審爭議依法不成立必要的或者再審可以合並審理的共同訴訟爭議。因而申訴人再審主張追加的其他合夥人依法不屬於原審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再審對申訴人原有合夥人不予追加為共同被告,並不妨礙申訴人依法另行主張合夥權利。××市人民檢察院×市檢民抗字(2008)第23號民事抗訴書也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並無不妥,」僅以「申訴人提供了合夥協議、補充協議及證人證言等新證據」為由提起抗訴。據此,再審對於申訴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請依法不予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訴人(原審被告)汪×托要求追加汪×緒、汪×道、汪×來、汪×俊、高×文、王×龍、汪×書、俞×偉、劉×為本案再審共同被告的申請。
本裁定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本裁定的合法性持有異議,可以於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 × ×
審 判 員 × × ×
審 判 員 × × ×
(院印)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 ×
㈡ 不服省高院的再審民事裁定,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嗎,
判決已經生效,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再審抗訴,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有這樣一段話:「我們認為,對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能否繼續申訴再審的問題,即使目前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按申訴處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該問題是今後需要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入審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㈢ 對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不服怎麼辦
我決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院法官對於損害國家法律權威,損害國家利益犯罪分子審理不出對錯。典型的司法犯罪行政不作為。
㈣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能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請,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駁回再審裁定書擴展閱讀:
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抗訴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再審
㈤ 裁定書駁回重審可否向院長要求重審
裁定書駁回從審市可以向法院要求重審的或者直接提起上訴或者申訴自己再提供新的證據就可以
㈥ 不服中級法院再審裁定的可以向高院申請再審嗎
不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內避、公開審容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6)駁回再審裁定書擴展閱讀
我國兩審終審制有四種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決、裁定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4,、民訴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㈦ 現已(三審)再審申請,高院已立案審查,但現未開庭,已下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的再審,還可以到那兒再審
再審已是最後法定救濟途徑,如果再審被駁回,而且是高院駁回的,那麼只能建議你向最高院提起申訴,不過可能性微乎其微。
㈧ 法院退回再審申請卻不出駁回裁定書怎麼辦
那就很可能說明有問題,建議題主可以:一,向同級檢察院提出民事監督;二,向同級監察委反映情況;三,向同級政法委反映情況;四,向更高一級的法院申請再審申請。五,必要的話,聯系媒體記者。六,可以考慮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總之,只要你是有理的,天下這么大,總有一個說理的地方!絕對不要輕易放棄!
如果我說得有道理,請採納、點贊,謝謝。
㈨ 我們向中院提出再審申請,被受理後,為什麼駁回通知書寫的是駁回申訴通知而不是再審呢
之所以是駁回申訴通知書,而不是再審裁定書,是因為中院經過審查,認為案件沒有錯誤,不能進入再審程序,所以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
如果經過審查,中院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就會下達再審裁定書,而不是駁回申請通知書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㈩ 再審申請被裁定書駁回,除抗訴外可否申訴
樓上的回答抄錯了。襲
不服再審法院的駁回再審裁定,或者不服再審法院的再審判決,應該向再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申請抗訴材料也可向再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遞交,由該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或者由該級檢察院提請上級檢察院向上級法院抗訴。
各省做法可能有具體操作上的些許不同,但法律效果是一樣的,詳情可去當地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