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合同無效
『壹』 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怎樣
根據合同法相關之規定,下列情況合同無效:
1.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版益
2.惡意串權通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訂立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各種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
另外,效力待定合同在經過有權追認人拒絕追認後也歸於無效。
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的話,就自始無效,所收預付款項應返還對方,同樣,已經接收的合同標的物應返還,雙方按照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損失!
『貳』 什麼樣的合同叫做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2)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3)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4)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叄』 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對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作了明確規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故意告訴對方當事人錯誤的信息或是隱瞞真實情況。「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直接威脅對方,迫使對方當事人因害怕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以欺詐或脅迫的方式訂立合同,在損害國家利益時,屬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訂立合同會給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而為的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內容不合法或者合同行為合法目的不合法的屬無效合同。如簽訂以買賣毒品為內容的買賣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關繫到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反映了社會的道德准則。因此,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法規。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不論合同當事人是否故意,合同都為無效。
『肆』 什麼是無效合同
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並不一定「依法」),但由於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或要求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其特徵為:
1、合同已經成立。沒有成立的合同當然無法進行討論是否生效的問題;
2、合同無效的效力表現在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合同無效的原因在於其違法性,而且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伍』 在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的情形,在我國合同法第52條和民法通則第5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陸』 什麼樣的合同會認定為無效合同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為「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鑒。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著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繫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為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為,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為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官裁量的結果。鑒於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為,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為宜,因為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啟動司法程序和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范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為及責任的強制性規范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於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系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對於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確認之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已經形成了通說,無論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的確認因為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不涉及到財產的給付內容,所以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簽訂的日期或者約定的生效日期來確認時效期間是適當的,而對於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確定其時效期間以及起算點應當參照有效合同的確定方式加以確定。
『柒』 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所訂立的條款,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是違反合同法律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也就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是違反法定條件的行為,其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因而,所訂立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是無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應該根據其造成的法律後果,給予必要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但是,在現實生產、生活中,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還不止這幾種,至少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和人員簽訂的合同(屬主體不合格);
(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
(3)盜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
(4)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簽訂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6)以國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經許可,以國家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的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8)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合同;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合同。
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自始無效。合同的無效,要經過特定機關確認。這個特定機關,一個是執法機構,一個是仲裁機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
無效合同可依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1)無後果的不做處理。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確認無效,此時尚未造成後果,可不作處理。
(2)在當事人之間返還財產。其方式可分為:
①合同在確認無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無明顯損害的,一般應返還財產。如果返還時原物已經不存在或沒有必要返還原物的,應折價補償;
②有過錯的一方已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有過錯的當事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沒收非法財產歸國家所有。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如雙方都屬故意,則雙方都無權要求返還財產,應追繳雙方已付給對方或約定付給對方而尚未給對方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或根據有關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