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舉證
一、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收集
當市場上出現盜版軟體的時候,軟體著作權人應該根據盜版軟體出現的細分領域劃定盜版軟體出現幾率最大的地域為主要調查地域,可以是一個城市,或幾個縣,或某市中一個最大的文化製品市場或一個村的作坊,控制盜版軟體的製作、銷售地域,為「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工作收集線索。
每一類盜版軟體製品都有其特點,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根據盜版軟體製品所反映出來的生產工藝復雜程度、技術水平以及侵權復製品的模擬程度等,來確定犯罪嫌疑人製作盜版軟體所需的工具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情況。盜版軟體的復制方法和所用物質材料的特點蘊含著豐富的偵查信息,如根據盜版實物是專業化技術較高的激光照排系統排版、盜版軟體晶元燒錄水平等判斷犯罪嫌疑人的技術水平和可能區域。
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收集證據,只是進行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證據准備工作的初期,是從大范圍宏觀方面入手,根據線索順藤摸瓜,為收集更多的證據做前期准備。
二、從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中開展證據收集
在「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中,軟體著作權人內部人員盜用軟體源代碼和程序,大肆製作盜版軟體並銷售牟利的情況時有發生。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更主要在於軟體著作權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在招聘人員時沒有嚴格把關,只注重業務能力而忽視了對員工品質方面的要求,公司、企業內部又疏於管理,沒有制定、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尤其是對一些生產技術、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沒有採取相關的保密制度和防範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鑽。因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實施的「侵犯軟體著作權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軟體著作權人可以根據員工或者關系人的具體情況,布局證據收集工作:
1、看中某種軟體銷路好,出於不勞而獲的卑劣心態,利用工作便利,自己或唆使其他同事非法拷貝公司正版的系統軟體,包括系統源代碼和全部程序文件;
2、為規避侵權,會想方設法對被盜系統進行表面上的修改,或將系統內的少數界面加以修飾或變臉,或將部分按扭位置稍作改動,但盜版系統一般除了一些文件、位元組的長度和生成的時間與正版系統有所不同外,其源程序、資料庫、運行過程等實質性內容則完全相同;
3、另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為了出於掩人耳目或便於銷售的目的,甚至還可能以原軟體公司的子公司名義銷售盜版軟體。
在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中,軟體著作權人應仔細排查公司內部人員和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並迅速到有業務往來的各個單位走訪取證,經過內查外調,使案情明朗化。
三、追查盜版軟體製作和銷售網路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一般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盜版軟體集散地和廣布的銷售網點,可以據此追查其來源。為此,首先可以從低級的銷售網點著手,逐級追查批發商和非法印製點,再圍繞批發商和印製點去查處所有從事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單位和個人。只有查清整個團伙成員及其分工,找准了該團伙的駐地、倉庫、辦公場所、復制地點和銷售范圍,才能將其一網打盡。
1、通過跟蹤、監視,查明盜版軟體產、供、銷情況,軟體著作權人在查「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活動初期往往很容易鎖定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在證據尚未確鑿充分時盲目抓人很容易打草驚蛇,也很難知道盜版軟體的數量和參與作案的人數。為了查清盜版軟體整個製作和銷售網路,軟體著作權人在發現侵權線索後,應當確定「以物找人,以案帶案」的證據收集思路,進一步摸清犯罪的人員、分工、行動的范圍和藏身的地點。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對銷售盜版軟體的企業進行蹲守監視,注意發現運送盜版軟體的車輛及送貨人,並通過跟蹤嫌疑車輛發現送貨人的相對固定的居住地,或者觀察每天與送貨人接觸的人與車輛及他們的活動情況,蹲守時注意發現和判斷盜版團伙的主要成員。
2、以買家的身份與侵權人聯系,獲取證據
侵權人實施「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目的在與物質利益,把盜版產品賣出去,此時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以購買者的身份與盜版軟體的製作者或批發商取得聯系,購買樣品並達到大量購買協議以獲取相關信息和證據。大部分盜版軟體的侵權人為獲得買賣機會,會降低防範手段,給軟體著作權人獲取證據創造一定的機會。
綜上,在發現「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時,為收集證據,可以從盜版軟體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入手、從單位內部人員或與其具有業務聯系的關系人中開展、追查盜版軟體製作和銷售網路的等多方面開展證據收集工作,為「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報案准備證據材料。
2. 一般民事侵權賠償和環境損害賠償在舉證責任上的區別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一般民事侵權在舉證上由被侵權人舉證證明:
(一)侵權人具有侵權行為;
(二)侵權人德侵權行為造成損害;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四)侵權人有過錯。
而環境污染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權人的損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由環境污染者承擔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
3. 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呢
如果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該怎樣維權呢?當調解無法解決著作權糾紛時,該怎樣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呢?需要哪些證據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步驟是:(1)搜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系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系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系,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復制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准確並且更具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4)選擇管轄法院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採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於原告。(5)起訴前的措施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為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持以及勝訴後對原告財產的保護。(6)立案、准備開庭(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或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使用費的證據。以及提交原告維權合理開支和原告聲譽受到損失的證據。以此來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體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這樣做的法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原告損失的證據這是主張賠償的主要依據。原告首先要根據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以按照被告的違法所得要求賠償。注意這是個遞進的關系。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4. 環境侵權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環境侵權訴訟中,應適用嚴格責任。污染者的加害行為應當排除「違法性」的適用,但在環境保護單行法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部分單行環境保護法並不沒有在污染構成要件上與這兩個法律規定保護一致。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將違法性作為污染的評判標准,而《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中,卻未將違法性作為污染的評判標准。因此,違法性是否為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在具體案情中要根據不同的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來判斷。 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被告承擔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從規定的本意,應當降低原告舉證責任的證明標准,原告只要能夠證明因果關系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果關系不成立的舉證責任由污染者承擔,並不免除受害人就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仍需就因果關系初步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基於環境污染責任在因果關系認定上的特殊性,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系推定的方式降低受害人的證明責任。即與一般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需要對因果關系提供充分成立的證明不同,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系初步成立承擔證明責任。所謂「初步的因果關系「是指原告的證明標准較低,即只要原告能夠證明被告污染行為具有導致其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原告即完成了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在污染者不能完成因果關系不成立的舉證責任下,推定污染者的污染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5. 民事訴訟侵權人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侵權人證明自己沒過錯或者過錯比例較少
受害人要證明侵害關系以及自己損失與侵害之間關系
具體證明責任分擔,可以參考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同侵權,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
6. 侵權責任法與舉證責任倒置矛盾嗎
您好,不矛盾。侵權責任法仍然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主要適用於如下幾類侵權案件:
1、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產品侵權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缺陷,是決定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因素。但是,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究竟是由原告就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進行舉證,還是應當由被告就產品質量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有許多爭論。有人認為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應當由被告就其提供的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產品是合格的,就應當認定存在缺陷,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許多人包括有些律師在這一問題上都持同樣的觀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對於產品質量侵權案件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其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舉證,該解釋只是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關於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我們通常所講的「誰主張,誰舉證」。這是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才體現出了舉證責任的真正內涵,從此也可以看出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由訴訟法完成的。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僅僅上是一種證據提出責任,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真諦在於,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敗訴的責任。這種責任的分配實際上在實體法中已經完成,訴訟法只不過對其進行了適當的明確和補充而已。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當按照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分配,即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就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侵權案件中,當然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只不過為了公平起見,訴訟法規則對幾類特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某些個別要件的責任分配進行了倒置。例如:醫療侵權糾紛中的三個構成要件(一)醫療過錯,(二)損害事實,(三)因果關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則,應當由原告就這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因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才將其中的兩個要件進行倒置分配給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醫療過錯和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除了《證據規則》第四條規定的幾類特殊情況外,均應當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對要件構成承擔舉證責任。我們現在看一下在產品侵權糾紛中《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是如何規定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證據規則》並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分配給被告,即沒有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法律規定的三個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實際上《產品質量法》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分配。因此,產品質量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倒置,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倒置。因此,在產品侵權案件中,首先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原告完成舉證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果原告連基本的舉證義務都沒有完成,即使被告沒有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要打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官司,就應當准備充足的證據,在事故發生後,應當妥善保存證據,必要時及時申請法院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否則很可能遭受敗訴的結果。
8. 方法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幾個問題
主張他人侵犯自己的專利權主要需要提供三方面的證據:
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一、原告享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原告(即起訴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專利權人起訴、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5種類型以及1種特殊的涉及新產品的製造方法專利訴訟。
1、專利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最新的專利年費繳納憑證。若是關於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力要求書為准,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僅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但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相關繼承關系的證明。
3、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獨占許可使用合同。
4、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排他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放棄訴訟的證明材料。
5、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起訴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項的材料外,還需要提交普通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明確授權被許可人提起訴訟的證明材料。
6、涉及新產品的製造方法專利訴訟的,雖然專利法規定了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但並不意味著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是(1)證明原告有一項產品製造方法的有效發明專利;(2)該方法專利使用的結果是產生一項新產品;(3)被告製造了與其新產品相同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