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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17:52

❶ 商號權的法律屬性

關於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行為的法律屬性,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進行了規定。該意見第4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相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我認為此規定對於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行為的定性過於籠統。因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有不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過錯。在商號權與商標權發生沖突的案件,可以說在大部分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這是因為商號和商標都是企業的商譽的載體,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知名度,從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有些經營者正是看到了商號與商標背後所隱藏的巨大經濟利益,所以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傍名牌「、」搭便車「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的行為定性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而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比如說,在商號、商標都沒有知名度的情況下,商號所有人、商標所有人分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都取得了合法的商號權、商標權。只是在後來的使用過程中,由於商號或者商標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從而引起二者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我認為,在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由於商標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而引起的二者的沖突,我們可以將這種沖突行為定性為商標侵權行為,進而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但是不應要求其賠償損失。因為一方面,在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中,只要求存在混淆或聯想的客觀事實,主觀過錯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要件。它只是認定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要件。另一方面,在商標獲得較高知名度後,商號所有人會藉助於商標較高的知名度,獲得不當得利,即自己利益的增加沒有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看,也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如果由於商號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而引起的沖突,商號所有人可以在商號發生效力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商標所有人停止使用,但也不應要求其賠償。

❷ 從「利郎」商標侵權案的法院判決看 如何判定企業商號侵權

摘要:在前不久結案的原告利郎(中國)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關於企業名稱法律保護方面做出的判決和以往類似案件不同,法院根據案件的證據事實認定了原告"利郎"商號屬於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名稱,被告在明知原告企業名稱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作為同行業經營者,登記和使用與原告相同的企業名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停止使用"利郎"企業名稱並限期到工商部門變更。可以說,關於"商號打商號"的企業名稱權利的法律保護在國內還較少見,本案反映了中國法院關於企業名稱權利法律保護的理解和適用。

❸ 如何判定企業商號侵權

1、如果這個商標是著名或馳名商標,貴司的商標與它相同或近似,就構成侵權
2、如果這個商標不是著名或馳名商標,但貴司的商標與它相同或近似,並且商品都類同,就構成侵權
3、公司名稱跟別的有兩個相同的字,要看貴司的宣傳,如果在宣傳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費者誤會的,也構成侵權。
4、即使貴司商標現在沒侵權,但如果日後有人搶先注冊了,那麼在以後,貴司的商標也會構成侵權。

商標近不近似,行外人士很難判斷的,建議找專業人士。

❹ 如果新注冊的公司商號和別人已經注冊的商標一致是否可以,未來是否有侵權的風險

首先回答你的問題:可以認為無風險或者風險很低。
1、商號和商標是兩回事,沒有必然的聯系。商號是一家企業的名字,一般由當地工商局負責,且不同領域可以使用相同商號,比如「西安好人餐飲公司、西安好人科技公司」;而商標是代表商品或服務的標志,統一由國家商標局負責注冊管理,在同一產品,類似產品上,一旦注冊了某商標,在全國將具有獨占權,他人不經允許不能在相同或同類產品上使用該商標。
2、兩者有時候一樣,有時候不一樣。比如熟知的海爾、格力,它們主要產品的商標也是海爾、格力;再比如淘寶、螞蟻金服、盒馬鮮生,大家都知道它們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品牌,這就是公司名(商號)和商標不一致的情況。兩種情況案例非常多,不一 一列舉。
通過以上兩點,基本能看出來,兩者沒有必然聯系,更何況你的情況,一個在天津一個在西安。
3、但要注意一點,比如「天津好人科技公司」在科技產品類別上注冊了「好人」商標,而「西安好人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注冊,但習慣性地將兩者混淆了,將「好人」、「好人科技」等簡寫方式用於同類科技產品上,就存在侵權風險。
4、另外還有兩種特殊情況。1、當一家公司的商標成了馳名商標,在它時間之後的,在其他領域注冊的相同商標或相同字型大小的公司,如果存在惡意的情況下,是可能會被認為侵權的,有過這樣的官司案例,惡意情況下輸官司的。2、企業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了公司,比如「好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前不含地域的情況,一般來講,其他地方工商局將不再受理相同字型大小的「好人」公司注冊;對方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
5、你的情況,如果排除特殊情況,所以可認為是無風險或風險極低。常用漢字只有那麼多,公司同名的情況很常見的,只要對方不是知名企業,你也沒有惡意干什麼壞事,打擦邊球,就沒什麼問題。

❺ 商標和商號相同的時候侵權問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9年4月5日)
為有效執行《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現就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意見:
一、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保護。
二、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型大小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
四、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二)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六、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七、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與企業名稱產生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標已注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
(三)自商標注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5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八、商標注冊人或者企業名稱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並附送其權益被損害的相關證據材料。
九、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發生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用處理。
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部門承辦;對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後,交由該企業名稱核准機關執行,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注冊局備案。
對要求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標管理部門承辦;對應當撤銷注冊商標的,由承辦部門提出意見後報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會同企業注冊局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違反商標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有關規定使用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產生混淆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❻ 商號名稱和別人的注冊商標名稱一樣,會不會涉及侵權同屬35類的經營范圍

一般來說是不會的。主要看你對商號名稱的實際使用方式。

  1. 如果在使用商號名稱時使用全稱,比如:某某食品經營部,盡管「某某」已經是別人的注冊商標,也不會構成侵權;

  2. 如果在使用商號名稱時,沒有使用全稱或者突出使用商號名稱的,則可能會涉及侵權。比如:將某某食品經營部簡寫為「某某」,或者在使用中特別突出使用「某某」。

  3. 當然,如果別人的注冊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你為了傍名牌、搭便車而刻意將其作為自己的商號名稱,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必然會涉及侵權。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下行為均屬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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