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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簽訂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13:12

『壹』 三方協議是什麼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1)三方協議簽訂擴展閱讀

大學生簽三方協議注意事項:

1、大學生簽三方協議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2、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3、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4、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5、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這樣帶來的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無回天無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貳』 三方協議必須簽嗎有什麼用

『叄』 三方協議一般什麼時候簽訂

來得及,五月還沒畢業,三方協議畢業前簽都可以。

三方協議,也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一般是畢業前簽訂,最遲的簽訂日期是每年離校前。單位與畢業生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後,就業協議的效力就會喪失,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


拓展資料:

簽訂三方協議須知

進入畢業季,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一般會簽訂「三方協議」,即《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這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序,一般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就工作情況達成一致後,首先由畢業生領取就業協議書,並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簽名,其次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後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者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這個順序很重要,學生在簽協議時,一定要等用人單位填寫完蓋章後再到學校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完後就直接要求學校蓋章。萬一用人單位承諾待遇有變,就可能引發糾紛。如果畢業生違約,必須辦理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換取新的協議書。

簽訂三方協議時,畢業生要認真核對用人單位名稱,看自己填寫的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是否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導致協議無效。協議中,要明確試用期時限,通常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1年。如果三方協議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那麼正式簽訂合同時若用人單位還約定試用期的,兩個試用期加起來不得超過6個月,超出部分無效,應按正常工作時間計算。此外,要格外注意明確違約金數額,通常公司在簽約時會主動提出違約金的金額,然後寫到備注欄里,通常不得超過5000元。

現行的三方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無法落實,畢業生可將工資、獎金、補貼、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備注清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肆』 辦理國稅三方協議時,需要帶什麼東西急~~~

三方協議簽訂的目的是國稅從你單位在開戶銀行賬戶中自動扣劃你單位申報的應納稅款。該協議明確你單位同意這樣做,銀行基於該扣劃行為是你單位和稅局認可的行為,同意根據扣劃信息將你單位的稅款從你單位賬戶扣劃至國庫賬戶。

因此,該協議需要三方共同簽章。需攜帶的材料:

1、稅局提供的印刷好的,稅局已簽章的三方協議書一式三份。該協議書到稅局免費領取,你單位蓋公章,然後到開戶銀行蓋章。若沒有開戶,需先開立銀行賬戶。

2、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以此來證明你單位戶名、帳號。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

4、公章。

註:原件查驗完畢退回,復印件蓋公章稅務留存。

(4)三方協議簽訂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准,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簽三方協議要留心六個細節: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當下許多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這對於畢業生來說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第六,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伍』 什麼是簽訂三方就業協議

簽訂三方來就業協議是指源簽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之間關系的協議。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5)三方協議簽訂擴展閱讀

簽訂三方就業協議的注意事項: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陸』 三方就業協議簽訂的具體順序

由教育部學生司制定,全國統一格式。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系的依據。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

1、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2、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3、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

(6)三方協議簽訂擴展閱讀

陳小軍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16年5月與某公司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約定2016年7月1日陳小軍正式到公司報到,協議中還約定「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然而,等到即將報到的時候,該公司通知陳小軍因公司業務不景氣,已經取消了陳小軍所應聘的崗位,希望解除就業協議。陳小軍認為自己因為簽訂了「三方協議」,就沒有再去找其他工作,如今公司違約讓他失去了其他的就業機會,陳小軍希望該公司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最終,雙方因為協商不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該公司不願意繼續履行協議,法院最終判令該公司支付陳小軍違約金5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雙方之間基於自願達成的約定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因此三方協議雖不是勞動合同,但仍具有約定的法律效力。

作為民事合同,三方協議雖並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卻可以適用合同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中,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三方協議的約定,陳小軍有權要求該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提供約定的工作崗位,也有權要求該公司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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