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糾紛
『壹』 林地糾紛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金土地kingland119為你解答。)
『貳』 林權糾紛和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你敘述的情形分析,你與村民小組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理由有三:一、該片林地所有權人應為村民小組,20多年前村委會的「徵用」因約定了使用期限應視為是借用性質,林地所有權屬並未發生轉移,相反還強化了村民小組對該片林地的所有權人地位。二、村委會「徵用」期限屆滿後應將山林返還村民小組,村委會對林地無權進行轉包,其行為屬於侵權性質。三、村民小組作為山林地的權利人有權對該片林地進行對外發包,是適格的發包方主體。
供參考。
『叄』 請教各位一個有關林權糾紛調處的法律問題
按照法來律規定,此山林應屬自B所有,第一,林權是70年不變,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山林可不隨戶口變動而變動,第三,林權證要變更,要通過法律程序,沒有按程序上報變更的,是不合法的變更,也就是說現在的林權證應該有效。具體的請參考1996年原林業部《林權糾紛調處辦法》和林權變更的法律規定,這些網上都有,查一下就可以了。
『肆』 林權與土地糾紛
您好。林權證和土地證的發證單位不同,持有林權證和土地證所享有的權益,也是有所區別的。就您反映的個案看,我個人認為,如果該荒地原先的權利人為一社和四社,即使一社持有林權證,那也只能證明一社有林權,在土地權屬未依法變更的情況下,該土地權屬仍應歸原先的權利人一社和四社。
『伍』 林權糾紛發生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對於林木歸屬產生爭議,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進行確權。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陸』 林權邊界糾紛
他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他沒有劃界的權利,那是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部門的權利;再是他現在手上拿的後發的林權證是真的,你們可以以村委會集體的名義到信訪部門咨詢,政府會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如果不行找律師拿84劃界的林權證到林業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或重新確權應該會爭回來的。至於他種植的果樹會判定限期他自行處置。
『柒』 林權糾紛、為什麼可以不以事實為依據
這個不以事實為依據的話,可能是政府有他自己那一方面的考慮
『捌』 處理林權爭議的程序如何規定
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林權糾紛調處工作機制,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互諒互讓、依法依規的原則,通過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辦法,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具體處理林權爭議,應按照《森林法》和國家林業局發 布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 一是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或林權管理 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向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或林權管理機構申請處理。 二是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或林權管理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並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或林權管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或林權管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或林權管理機構應當製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四是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玖』 林權糾紛案件中是先撤銷林權證還是先確權
建議先撤證,因為調處部門會根據權屬憑證來裁決。除非你有充分的歷史耕作事實和擁有早於其的相關書面權屬憑證(房產登記證,林權證等)證明其辦證的權屬來源不符合法律。
『拾』 如何有效處理林權林地糾紛,在處理是的相關政策和法律依據有那些。
你好,首先要搞清楚權屬糾紛雙方當事人,有以下幾種情況由相關政府進行確權:1、如果是同一集體內部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本集體的權屬糾紛,當事人應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鄉鎮政府作出確權決定;2、如果是同一鄉鎮內集體與集體發生的權屬糾紛,當事人(需是法定代表人)向當地鄉鎮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當地鄉鎮政府組織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鄉鎮政府提出調處意見呈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確權;3、同一縣(區)內跨鄉鎮發生的集體與集體的權屬糾紛案件,由當事人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確權申請,然後由縣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處,縣級有關主管職能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確權;4、其他的跨縣、跨市、跨省的案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由有處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進行確權。
處理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的有關法律依據:《土地法》第十六條、《森林法》第十七條、《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林業部令第10號)以各省市自治區出台的有關處理權屬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