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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的定義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02:19

1. 侵權法的定義、特點及功能是什麼

侵權法是保障私權的法律,但侵權法並不是確認和創造權利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不是權利法。侵權法是什麼呢?首先,它是在權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提供救濟的法,它是通過對私權提供救濟的方法而保障私權的。因為侵權法與其他法律不同,就在於它是一種救濟法,它調整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是否救濟以及如何救濟,從這個意義上說,侵權法調整因權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它的核心就是解決對哪些權利和利益進行保護。侵權法必須在引發侵害後果之後,才能發揮調整社會關系的功能。在這個意義上很多學者認為,侵權法是一種事後的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第二次調整。侵權法本身作為救濟法不能主動介入到某種社會關系裡面去,換句話說,侵權行為法是權益遭受到侵害之後所形成社會關系,它的核心是解決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應該怎麼救濟的問題。

2. 怎麼樣才算侵權怎麼定義我是否有權利如發表文章被轉載就可以告他了

您好!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歸屬於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具體形式可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3. 如何定義知識產權侵權

您好,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人回身權,應承擔民事責答任的行為。知識產權侵權一般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即版權)侵權。
知識產權侵權也可以說是侵權行為,目前沒有統一的標准進行定義。以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構成的四個方面,可以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所啟發: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
希望能幫到您。

4. 侵權行為的概念

從民法法系來講,獨立規定侵權法有其獨特的價值。首先從比較法來分析,大陸法系認為侵權是債發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寫入債法編。英美法系把侵權法獨立出來,與合同法相對應。比較起來,英美法系的模式更為優越。原因在於英美法系侵權法是開放的,有極強的包容性,所以嚴格責任理論產生於英美法系,這是大陸法系無法比擬的
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行為。侵權行為,它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侵權顧名思義就是侵害權利,但是,侵害什麼樣的權利呢? 侵權行為是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但並不是說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任何一種侵權行為在發生以後,受害人要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則必須要舉證證明行為人侵害了其某種權利或利益,而這種權利和利益應是受到侵權法保護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主要區別就在於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絕對權,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相對權。所謂絕對權,就是指權利人人他的權利主體,就是這個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它是特定的,但是這個義務主體都是不特定的,而權利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對權,它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也就是不僅權利人是特定的,而且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權利人的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所以,侵權行為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

5. 請問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定來看,既包括了因過錯產生的責任也包括了非過錯責任,可見中國《民法通則》採納了廣義的侵權行為的概念。採納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於:隨著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歸責原則已經多樣化,除過錯責任原則以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而這些責任都屬於侵權法上的責任,在探討侵權行為概念的時候必須都包括這些責任。更何況由於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體現了對受害人的充分保護的侵權法的基本功能,實現了侵權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損失的任務,因此,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的概念是必要的。
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的情況主要是指公平責任。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就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是嚴格的,但並非不考慮過錯,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為抗辯事由。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嚴格責任並非不考慮過錯。德國學者馮·巴爾認為,侵權行為法中可以包涵嚴格責任,也就是說,從廣義上理解考慮過錯的責任也可以包括嚴格責任。而真正的無過錯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主要是指公平責任。

6. 侵權的界定

問侵權的界定,侵權的界定太多了,這里頭字數有限,寫不開,你找本法律書一看就明白了。

7. 請問侵權是怎麼界定的

(一) 過錯說。持這種學說的學者主要強調侵權行為的過錯性。 如日本民法通說認為:「故意或者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 這里的所謂過失, 是指盡管能夠預見某行為的結果而沒有預見, 因而未能避免結果發生的情況。」[王利明教授也認為:「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 違反法定義務,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 不法行為說。該說認為侵權行為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 中國已故民法專家佟柔將侵權行為概念為:「是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人身權利的行為。」劉凱湘教授也認為「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三) 賠償責任說。該說主要從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去界定。 中國學者張俊浩教授認為:「損害事實的有無, 是認定侵權行為的邏輯起點。」(908)中國台灣學者鄭玉波先生認為, 「侵權行為者乃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 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也」

8. 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現在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現在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9. 什麼叫商標侵權商標侵權的定義是什麼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相似的貨物上使用與正版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干擾或者阻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合法權益的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1.基本分類:

在主體方面,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兩個基本范疇。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是商標權的原權利主體。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取得注冊批准。利害關系人是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許可取得商標權部分或者全部權益的繼承人。

商標專用權是通過注冊產生的。在此期間,商標專用權成立後,經過法定程序和嚴格審查,在法律范圍內受到保護。人們認為,注冊不當的商標在被撤銷前應當受到保護。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撤銷前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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