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律適用
Ⅰ 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於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何規定
我國有關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1)關於一般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關於特殊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則: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②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在確定一般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准據法遵循的原則: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原則。這是補充原則;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則。這是特殊原則。
(2)侵權法律適用擴展閱讀:
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Ⅲ 試述涉外侵權法律適用及我國的立法
一般來說,國際私法上規定 侵權適用行為地法,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具體的行為地則認定不同,有的國家採取侵權行為實施地,還有的損害結果發生地也算,不可一概而論。
判定的時候根據具體國家的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規則來確定適用。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是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這是國際習慣做法,最早可見我國唐代化外人相犯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 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1款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時不使用的原則。法律對某幾類涉外合同以及合同某些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另外做了規定。
(3)侵權法律適用擴展閱讀
如: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訂立時賣昂營業場所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時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訂立的合同,或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1、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來處理合同爭議,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實踐、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中止。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使中國法、港澳地區法和外國法。
3、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4、選擇的方式必須是明示的。
5、選擇的時間是訂立合同起直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
Ⅳ 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
涉外侵權行為之債是指基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債權債務關內系。如加害人容或受害人是外國人、損害事實或損害結果發生在國外。由於各國對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規定不同導致同一行為在一些國家構成侵權行為而在另一些國家不構成侵權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由於各國經濟水平不同,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導致賠償結果的巨大差異,法律適用尤為重要。
Ⅳ 商標侵權法律適用的范圍是怎樣的呢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釋義】 本條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規定。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是否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的違法性;三是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的故意或過失。上述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時,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本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這是最為明顯的也是司法實踐中遇到最多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不外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四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實施此種行為,無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都會造成商品出處的混淆,使消費者發生誤認誤購,從而損害到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種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阻止這種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須對這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明令禁止,並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是解決法律適用沖突規范。侵權行為自體法(也就是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是比照合同自體法發展而來的,但與合同自體法相比較,侵權行為自體法中對當事人的自由度是受到較大限制的,因為合同完全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的基礎之上,而侵權行為當然不會是當事人的意思所在。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所以侵權糾紛適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沒有法律依據,當然不可以。而在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更不存在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問題了。
Ⅶ 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哪些
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的一般理論有:
1.侵權行為地法說。
2.法院地法說。
3.最密切聯系說或「侵權行為自體法」說。
我們在國際私法中,對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在侵權領域的體現。有的國家以加害行為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有的國家把損害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還有的國家認為兩者均可視為侵權行為地。
2.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自20世紀中期以來,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出現了如下新發展:(1)侵權行為自體法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產生;(2)當事人意思自治開始進入侵權法領域;(3)適用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時影響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歡迎追問。
Ⅷ 國際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的研究
同一國籍的船舶碰撞適用船旗國法
不同國籍船舶碰撞於公海,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對水面上的第三人造成傷害的適用法院地法
內海和領海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Ⅸ 對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我國是如何規定的
以下是我國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
民法通則第146條首先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海商法第273條關於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和民用航空法第189條第1款關於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都規定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卜述意見第187條還解釋道: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雙重可訴原則
民法通則第146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這條規定對在中國領域外發生的侵權行為採用了「雙重可訴原則」。
4.法院地法原則
盡管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法院地法原則,但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對該原則作了規定。海商法第273條第2款規定: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第275條規定:海事賠償責任的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第189條第2款也規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旗國法原則
海商法第273條第3款規定: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船舶碰撞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
這一規定確立了獨立的船旗國法原則,它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Ⅹ 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法院地法和當事人共同屬人法。
二、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海牙的《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了專門規定。為了適用該公約,它確定交通事故為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並與公路、向公眾開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權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關的事故。該公約原則上規定公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的法律為事故發生地國家的國內法。
2、涉外產品責任
(1)損害發生地所在國的法律在解決產品責任問題上仍起決定作用,這與通常所主張的侵權依侵權行為地法的規則是一致的。
(2)在確定產品責任的准據法時,強調了多種連結因素的重疊,這實際上強調了支配產品責任的准據法必須與有關產品責任具有聯系。
3、國際環境污染
海上侵權行為可歸納為三種情形:一是船舶碰撞,船舶與海上設施碰撞而發生的侵權行為;二是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三是因海上運輸致使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海上侵權行為有自己的特殊性,因為海上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不受任何國家國內法管轄的公海或被視為國家浮動領土的船舶內,傳統的侵權行為法原則的適用受到限制。這樣,對在公海上發生的碰撞或其他侵權行為,多主張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對在領海上發生的碰撞或其他侵權行為,一般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准;對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有的主張如船舶處於公海或某國領海,均適用船旗國法,有的主張發生在處於一國領海的船舶上的侵權行為的影響及於領海國利益時,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有的則主張對在處於一國領海的船舶上的發生的侵權行為一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4、國際空中侵權行為
5、國際經濟侵權
三、我國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實踐
《民法通則》第146條首先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這條規定對在中國領域外發生的侵權行為採用了「雙重可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