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上訴狀
按相關法律規定,來上訴狀的內容,應當源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貳』 有一件合同糾紛案一審上訴後對二審判決不服該怎麼辦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作出即生效。
對張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但申訴期間不影響判決的生效和執行,除非上級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重審。
『叄』 合同糾紛一審上訴25萬元二審15萬元訴訟費怎麼收
上訴時以25萬計算繳納訴訟費。經法庭審理後,這項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肆』 合同糾紛上訴要交多少錢
該問題涉及合同糾紛,且屬於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的交納有嚴格的法規依據。請參照以下法規依據進行對照交納。
法規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規定,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伍』 與物業產生糾紛,物業合同糾紛上訴狀怎麼寫
起訴狀,物業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物業合同,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對方的身份信息等。程序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陸』 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是怎樣的,因為對方不給
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月17日出生,漢族,個回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答**村6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生,漢族,住**市**區*路6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柒』 民事上訴狀,被告上訴原告,合同糾紛案怎麼寫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有多名被告的,在訴狀中將各名被告直接分別內列名就可以的。容例如,可採用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的形式分別列具。
同時,在訴狀的訴訟請求中,應該註明每個被告應該分別承擔什麼形式的民事責任,在事實和理由部分,可以寫明要求各被告承擔責任的理由或法律依據。
『捌』 有誰知道合同糾紛上訴狀怎麼寫嗎
1、原告、被告信息,包括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住址、電話等信息;
2、訴訟請求,要求實現什麼目的;
3、事實與理由,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
4、結尾。
『玖』 民間借貸糾紛一審被告上訴狀範本有嗎
上訴人(原審被告):蘭某,女
上訴人(原審被告):和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某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貴溪市人民法院(2009)貴民一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貴溪市人民法院(2009)貴民一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63000元是錯誤的。這63000元在字面上是寫成了「借款」,但實際上不是債款,而是賭債。具體經過是這樣的:1995年下半年,原告在麻將桌上認識了被上訴人華某。和某知道上訴人和某愛打麻將,但打麻將的技術很差,於是不斷地找上訴人和某打麻將,上訴人和某不斷地輸錢給華某。一個多月後,上訴人和某不但現金輸光了,還欠華某17000元。這時,華某逼上訴人和某付錢,上訴人和某沒錢再賭,也沒錢支付賭債,華某就借給上訴人和某33000元現金以便繼續賭下去,同時要上訴人和某寫了一張借款5萬元的借條(賭債17000元和借款33000元),一萬元一個月付利息500元。半年後,利息已達13000元,這時,華某又要上訴人和某付錢,上訴人和某還是沒有錢付。於是華某要上訴人和某重新寫一張63000元的借條,原來5萬元的借條撕毀了。每次寫借條時,華某都要上訴人和某的姐姐即第一上訴人程銀蘭做擔保,也在借款人旁邊簽了名。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依照《民法通則》第84條、108條,《合同法》第206條、第207條之規定,判決兩上訴人共同償還63000元給被上訴人華某,並支付逾期利息。基於本案所謂「借款」其實就是賭債這一事實,原審適用上述法律條文是錯誤的。賭博是違法行為,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明文規定禁止賭博。賭博也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所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又稱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要求民事行為不得損害全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5款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敬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鷹潭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蘭某、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