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咨詢合同
㈠ 技術咨詢合同的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㈡ 技術咨詢合同是什麼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顧問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力為委託方提供專業性咨詢服務,而委託方須支付報酬的協議。技術咨詢合同形式源自19世紀末,最初僅以土木工程咨詢服務為內容,20世紀以後為大陸法各國所接受。目前某些國家的法律將其視為技術服務合同中的分類,還有些國家將其視為獨立的技術合同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第四節的相關規定,技術咨詢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特徵
技術咨詢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技術咨詢合同在技術領域內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合同當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科學研究活動中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2、履行技術咨詢合同的目的在於:受託方為委託方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項目提出建議、意見和方案,供委託方在決策時參考,從而使用科學技術的決策和選擇真正建立在科學化的基礎之上。
3、技術咨詢合同有其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即因實施咨詢報告而造成的風險損失,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受託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條款
名稱
項目名稱是指技術咨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標的項目的具體名稱。使用簡明、准確的語句來寫,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徵和法律特徵,如某產品研製技術咨詢合同。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符合。
內容
當事人應寫明合同標的內容及其特徵,即應寫明該合同是就什麼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或專題技術調查及分析評價。同時還應寫明咨詢活動的必要性,意義以及社會經濟效益等內容。咨詢形式即受託方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回答或完成委託方提出的技術問題。雙方應約定受託方完成技術咨詢合同所應達到的指標、要求以及應提交的咨詢報告、技術資料和有關附件。
㈢ 環境影響評價合同是承攬合同還是技術咨詢合同
環境影響評價合同書涉及的標的、對象和成果不是合同書本身,也不是合同書中約定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合同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僅僅是一種紙質載體,真正的合同成果和合同對象、標的是其中體現的對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規劃、環境經濟,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標准、環境影響,對大氣、土壤、水流中的化學物質和非化學物質等技術問題提出的技術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等技術咨詢意見。這些都是典型的技術咨詢的內容。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攬合同的對象為承攬標的,承攬標的是有體物的,合同的標的物又可以稱為承攬物或者定作物。
㈣ 技術咨詢合同的主要條款
當事人應對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違約金視同損失賠償金額,損失賠償額不重復計算。也可以特別約定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應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報酬總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不得顯失公平。
委託方的違約責任:
⑴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⑵委託方未按期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⑶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遲延提供合同約定的數據和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數據、資料有嚴重缺陷,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⑷委託方逾期2個月不提供或者不補充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和工作條件,導致受託方無法開展工作的,受託方有權解除合同,委託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託方的違約責任:
⑴受託方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⑵受託方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咨詢報告和意見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⑶受託方不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所提交的報告和意見水平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⑷受託方在接到委託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2個月內,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託方應當返還已收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辦法解決合同爭議。如果選擇仲裁管轄,應寫明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名稱;如果選擇訴訟管轄,也應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㈤ 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服務合同屬於設計合同還是咨詢合同
屬於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專行性論證、技屬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咨詢服務,另一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㈥ 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的印花稅是多少
應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1、專利權轉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屬於技術轉讓范疇的,屬於這類范疇的還有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
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①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②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③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6)技術咨詢合同擴展閱讀:
技術合同作為一項法律行為和一項科學技術工作,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的原則。《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幹擾亂社會經濟次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合同法》總則中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准則,這些原則適用於訂立、履行各類合同。
(3)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范、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特點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復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
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