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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承包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09:21:02

『壹』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適用什麼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相關法律及規定:
1.《仲裁法》第77條規定: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該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以下6個方面的內容: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貳』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85年最高院有下發批復法(研)發[1985]28號指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大部應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據此,各級法院對於一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未予受理。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這類糾紛不斷涌現,特別是經過本企業及其上級主管機關復議決定後,一方當事人仍然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處理的情況經常發生。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內部承包事業的發展,這類糾紛逐漸增多。
最高院認為:
大部分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審查、從嚴掌握,而不宜鋪得過寬。
現在的情況是——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

『叄』 如何區分內部承包還是掛靠,轉包,違法分包

如何區分建設工程內部承包還是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可根據以下情形綜合分析判斷:施工合同約定的建築單位與現場施工方之間有無產權關系、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施工合同約定的建築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其他現場實際施工人員之間有無合法的人事或勞動關系以及社會保險關系。
一、浙江省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能認定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而應認定為借用資質情形,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實際施工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二)實際施工人以建築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職工隊或者項目部等形式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但與建築施工企業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統一的財物管理,沒有規范的人事任免、調動或聘用手續;
(三)實際施工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建築施工企業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山東省高級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八條:根據合同法保護和鼓勵交易的立法精神,一般不輕易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以內部聯營、掛靠等方式承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以及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應依法認定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江蘇南通中院《關於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對外從事商事行為引發糾紛責任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8、區分是行政隸屬關系還是掛靠、轉包、違法分包關系,可根據以下情形綜合分析判斷:施工合同約定的建築單位與現場施工方之間有無產權關系、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施工合同約定的建築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其他現場實際施工人員之間有無合法的人事或勞動關系以及社會保險關系。
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通常所稱的「掛靠」):
(一)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有資質的建築企業通過其他違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情形。
第五條
承包人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掛靠」:
(一)
相互間無資產產權聯系,即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資產的;
(二)無統一的財務管理,各自實行或者變相實行獨立核算的;
(三)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手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對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應如何適用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 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由企業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我們認為來信中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企業法人與其內部的經營部門之間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是該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由此發生的糾紛,屬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問題,應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規章處理,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依據經濟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該法僅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伍』 內部承包協議糾紛用人單位能告勞動者嗎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承包合同是簽約雙方對完成某經營(生產)項目的經濟指標達成的勞務(工作)契約,不具備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條件,無法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陸』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85年最高院有下發批復法(研)發[1985]28號指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大部應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此,各級法院對於一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未予受理。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這類糾紛不斷涌現,特別是經過本企業及其上級主管機關復議決定後,一方當事人仍然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處理的情況經常發生。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內部承包事業的發展,這類糾紛逐漸增多。
最高院認為:大部分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審查、從嚴掌握,而不宜鋪得過寬。現在的情況是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

『柒』 關於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

可以的啊 你可以先找個律師

『捌』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屬於勞動糾紛嗎

案例介紹:原勞動部《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規定,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關於承包合同引起勞動爭議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規定,處理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商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標的、內容及應承擔的違約經濟責任予以確認。如果這些條款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則可以作為處理上述勞動爭議的依據。

『玖』 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法院是否受理

你好,針對你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合同,只要是合同糾紛,法院就會受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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