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㈠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缺席怎麼判
如果是起訴到法院,法官會根據公司利益損失的大小,以及個人所負的責任,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因來量刑判決。就算被告缺席,只要證據確鑿,要麼判被告賠償損失;要麼是拘留加罰款。如果不是顧意損害公司利益,是不會負刑事責任的。
㈡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一審為原告股東代理二審能否為公司代理人
同一個律師或者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能夠在同一個訴訟案件當中代理兩方當事人。這構成明顯的直接利益沖突。有當事人豁免都不行。
㈢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八條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其次,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屬於侵權案件,根據《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後,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㈣ 公司清算組損害股東利益賠償責任糾紛可以做案由嗎
若股東因為清算損害其他股東權益的,其他股東有權進行訴訟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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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民事案由規定中有股東權益糾紛嗎
與股東有關的糾紛: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
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股東知情權糾紛
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㈥ 董事損害股東利益是違約還是侵權
您好,需要看相對的主體,股東損害股東利益,肯定是侵犯了股東的權益,屬於侵權。至於違約與否具體還要看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是哪一種。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應當對股東承擔損害責任而與股東發生的糾紛。所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現代公司實行兩權分離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制度,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但並不一定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是通過選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為了防止發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侵害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並賦予了股東直接訴權,規定股東在其利益被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時,有權直接提起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自行保護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股東控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有效途徑。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