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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9:19:40

㈠ 集體合同是什麼

集體合同即集體協議。《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它是依法簽訂的書面條約,具有法律效力和責任。

㈡ 集體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勞動報酬。包括用人單λ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准和獎金分配辦法;工資調整辦法;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2、工作時間。即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λ中,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加班加點辦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勞動定額標准。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不能實行標准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勞動安全與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勞保用品發放標准;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5、補充保險和福利。包括補充保險的種類、范Χ;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6、女職工和δ成年工特殊保護。包括女職工和δ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女職工、δ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δ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7、職業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8、勞動合同管理。包括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9、獎懲。包括勞動紀律、考核獎懲制度、獎懲程序。
10、裁員。包括裁員的方案、裁員的程序、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准。
11、集體合同期限。
12、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14、Υ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5、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㈢ 企業是否必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書

沒有強制說必簽,可以不簽訂。提倡、鼓勵規范化勞動管理,簽訂集體合同,但是沒有強制必須簽訂。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職工少,根本沒有這個必要,只是跟員工個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平等協商的主體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其中企業職工一方分兩種情況,一是有工會的,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二是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3)集體合同擴展閱讀: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

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幹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集體合同審核工作流程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㈣ 集體合同的內容是怎樣的

(1)集體合同的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有五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是關於勞動條件的。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有十五個方面的內容,前九個方面的內容又作了具體的規定。在這里,我們對集體合同的有關勞動條件的內容和其他方面的內容進行具體介紹。

①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即工資作為勞動條件的首要內容,是訂立集體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內容。《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法》第四十九條提出了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的具體因素。

工會與企業行政就工資談判在勞動報酬問題上達成一致之後,在集體合同中可就勞動報酬的具體內容進行規范,一般包括下列幾方面內容:

第一,對不同崗位、不同工種和不同技術水平的勞動者以不同的工資標准。

第二,對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要保證其最低工資收入,盡可能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三,按照物價上漲指數定期(通常是一年)調整工資,使職工實際工資不因通貨膨脹而降低。

第四,堅持勞動者的工資要隨著生產的發展而逐步增長的原則,根據本單位情況和社會整體發展水平確定近期工資增長計劃或工資增長比例。

第五,不準剋扣工資的保障措施及不拖欠工資的保障措施。

②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必須用來實踐其所擔負工作的時間,即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勞動的時數。工會代表勞動者就工作時間進行協商談判時應了解目前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現階段主要是切實落實《勞動法》規定的具體勞動時間標准;在將來,向著更先進、更有利於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方向發展,從企業實際出發,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考慮進一步縮短工時。

工會在代表職工就工作時間與企業行政進行協商時,其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對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二,特殊工種縮短工時的認定。

第三,對延長勞動時間的限定及延長勞動時間的工資計算標准以及延長勞動時間的決定程序。

第四,對計件工人在標准工作時間內勞動定額的認定。

③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勞動者恢復體力、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條件,也是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休息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每周至少休息的天數,通常是指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是指我國政府規定的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的日子。我國政府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假待遇。

在這方面,集體合同可以規定如下內容:

第一,對於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二,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和標准。

第三,節假日如遇不能休息時的工資計算辦法。

第四,工作時間內的間隙。

第五,特殊情況下的休息時間。

④保險福利。社會保險制度是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補償的制度。確立社會保險的水平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當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此項內容關繫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工會必須關心、參與此項制度的改革,加大維護的力度。

企業集體合同中就此項內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企業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

第二,推動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款。

第三,企業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福利待遇條款。

⑤勞動安全與衛生。勞動安全與衛生是關繫到勞動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大事。社會主義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科學衛生與安全條件的勞動環境,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在進行集體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時,就勞動安全與衛生方面應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工作場所、環境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改善及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第二,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的計劃安排。

第三,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規定。

第四,對某些勞動者,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第五,違反勞動保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的責任承擔。

⑥合同期限。關於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根據規定可以在1~3年之間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

⑦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關於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的協商程序,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有相應的規定。集體合同的變更、修訂和解除是指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集體合同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具有一定時間性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不會永遠存在下去,任何集體合同在時間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體合同訂立時,應該對它的終止條件作出明確,如集體合同何時期滿或雙方約定某些具體條件。屆時,集體合同便可因期滿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出現而終止。

⑧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對於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而簽訂的集體合同,雙方都有自我履行的義務,也有監督對方履行的權利。為了保障集體合同的切實履行,不致讓它變成一紙空文,雙方當事人應在集體合同中約定一些制度,保證它的履行。如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檢查小組制度;建立定期召開會議,協商、通報履行情況的制度;明確企業與工會在對職工進行獎懲時雙方的職責、權利;工會經費的保障問題;職工協商談判代表的勞動關系保障問題等。

⑨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其規定。如在履行時發生爭議,應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集體合同爭議不同於一般勞動爭議,他的主體人數眾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應按照特別審理程序仲裁。

⑩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簡稱違約責任,是指集體合同當事人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般來說,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由直接責任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罰款。

第三,負行政責任。

第四,道義和政治責任,工會不是集體合同主體,不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承擔經濟、物質責任。

第五,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違反集體合同,造成嚴重後果,應根據國家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10條法定內容之外,集體合同當事人可以就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進行協商約定。

㈤ 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勞動標准條件規范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第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優先招用被解僱的職工等;第三,關於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指標,職工民主管理等內容,以便讓職工了解企業年度主要任務,以主人翁態度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它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合同制度的優越性。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安全生產與工業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工技術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等。此外,集體合同還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以上所列,是指綜合性集體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專門性集體合同如工資標准集體合同不在此列。各個企業在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時,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詳略。

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系而不是各自應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的全部義務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訂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反映了企業領導人在處理企業內部關繫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說來,集體合同規定的由企業承擔的義務,大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領導人員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質,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輿論的力量。

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佔主導地位的是義務性條件。義務性條件與規范性條件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的實踐意義在於,義務性條件一經履行便告消滅。如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在某勞動場所增設通風設備的義務,設備一經按要求增設,義務即告消滅。規范性條件所約束的是同一類不定數目的若干個別情況,凡是發生了這種條件規定的那一類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適用這種條件。如關於合理使用經過培訓的職工的規則,關於不把正在培訓的職工調任其他工作的規則等。為了避免集體合同內容冗雜,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規范性條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籠統地規定執行某項規則即可。

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內容不具體、不全面,如沒有提出履行集體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某些組織技術措施不作具體規定等,這種做法往往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達不到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確,抓不住重點,內容繁雜瑣碎,如有的集體合同把衛生間一天清掃幾次也規定下來,這種做法,給合同的執行和檢查帶來了不少困難。三是不從全局出發,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強調職工福利,對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提出不合實際的過高要求,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也影響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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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體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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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內容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審查和監督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六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協調的勞動關系,規范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標准等事項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企業依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第五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企業制訂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職工一方應當自覺履行集體合同,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條 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企業經營者組織、工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堅持三方參與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主管集體合同的審查,協調監督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企業經營者組織指導、督促企業與職工一方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內容

第九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勞動標准;

(二)勞動紀律;

(三)集體合同期限;

(四)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五)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六)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七)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前條(一)項所稱企業勞動標準是指:

(一)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標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辦法和增減幅度、延長工作時間付酬標准及特殊情況下工資標准等;

(二)工作時間,包括日工作時間、周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夜班工作時間、勞動定額的確定及輪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標准、不能實行標准工時的職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險福利,包括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企業補充保險等;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條件的標准和改善措施,從事有毒有害工種人員的健康檢查以及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等;

(六)職工教育與培訓,包括職工上崗前、工作中及轉崗的教育與培訓,教育與培訓的周期、時間和教育培訓期間的工資及待遇等;

(七)企業經濟性裁員;

(八)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十一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多項勞動標准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的要約可以由企業工會主席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向企業提出,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職工一方提出,要約應當是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平等協商的顧問。職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級工會代表其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

第十五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約的,雙方應當在收到要約15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至遲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六條 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3至10名。

企業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職工協商代表,在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舉並徵得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後產生。

第十七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職工協商代表推舉產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應當書面委託一名協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即應當履行職責,如因故缺額,應當及時補足,並向對方通報。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履行職責佔用的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企業對協商代表不得有打擊報復的行為。

企業對協商代表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

第二十條 平等協商雙方應當在平等協商會議召開的7日前,將擬協商的事項和參加協商代表名單通知對方。會議召集人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

平等協商內容應當記錄,並經雙方協商代表審核和簽字確認。記錄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過應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表決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後,再次提交討論、表決。重新協商的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後,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在五日內簽字。

第二十三條 集體合同簽字後,企業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3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同時報送上級工會。

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公布集體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1至3年。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或者委託其下一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縣(市、區)轄區的市(地、州)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市(地、州)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或者委託其下一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其他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或者委託其下一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認為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內容、協商代表的產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提出異議,並製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

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收到《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並於15日內重新報送。

對《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提出的異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程序申請復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在勞動年檢時,應當督促未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與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簽訂集體合同作為授予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榮譽稱號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協商組成監督檢查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簽訂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資產發生重大變動或者企業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商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在合同解除7日前報告審查該集體合同的勞動保障部門,並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續簽、重簽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的60日內進行協商。續簽、重簽集體合同應當按照本條例簽訂集體合同程序辦理。

第六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無故拖延的;

(二)對協商代表資格有異議的;

(三)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標准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產生分歧的;

(四)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三十六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主管的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協調處理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向爭議雙方書面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准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

(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抵觸的;

(五)集體合同文本不按時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對有前款行為的企業,並可以處以其法定代表人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規定,延長勞動時間、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一方過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體合同的,過錯方應當繼續履行集體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或者審查集體合同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㈦ 企業是否必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書

企業沒有強制說必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書,可以簽,也可以不簽。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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