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瀆職侵權
A. 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長權利大嗎
權力大小要看怎麼說了,沒有危害後果發生,總不能去辦人家,就是辦理案件也要依法辦理,本來就是反瀆職侵權,總不能自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吧
B. 反瀆職侵權局的職責是什麼
反瀆職侵權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一、反瀆職侵權局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反瀆職侵權局負責立案偵查以下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1)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鄉鎮以上)中從事黨務的人員;(2)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人大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在各級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正在履行職務期間的人民陪審員;(5)在各級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6)在各級軍事指揮機關、管理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軍官和正在執行公務期間的士兵;(7)在各級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政協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事業單位、行政性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9)受國家機關聘任或委託,在國家機關或其他非國家機關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圍包括: 1.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則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瀆職侵權局的偵查辦案程序(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三、瀆職侵權犯罪預防反瀆職侵權局結合辦案,發現瀆職侵權犯罪得逞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瀆職侵權犯罪的發生原因、特點和形成規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瀆職侵權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供稿)
C. 市檢察院的反貪局好還是反瀆職侵權局好哪個權利大
首先,提問者必須清楚,反貪局和反瀆職局沒有權利大小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職權范圍不同而已。
其次,提問者應該了解二者的工作范圍以及工作性質。
1,反貪局,即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其職權主要是辦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於內部監督機關。
反貪污賄賂局根據舉報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線索,對該線索進行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則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貪污賄賂局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可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的法定偵查機關。
2,反瀆職局,即反瀆職侵權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D. 省檢察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是什麼級別
地市級的檢察院沒有「中級」兩個字,例如: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但是國家級的有最高兩個字,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院則有四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4、××縣人民法院 檢察院和法院的「一把手」級別比其它部、委、辦、局高半級,地市級的局長一般是縣(團、處)級別,但法院的院長和檢察院的檢察長是副廳(司、局)級別,相當於副市長級。 檢察長一般的是本院的黨組書記,全面主持檢察院的常務工作,一般還是上級黨委的委員。權力應該在其范圍內很大,尤其現在下屬了兩個局:反貪污賄賂局和發瀆職侵權局,都是副局級單位。
E. 瀆職侵權檢察廳為何更名反瀆職侵權局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就檢察機關內設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進行了說明。他說,瀆職侵權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一樣,都是職務犯罪,是腐敗現象的突出表現。依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直接 受理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共54個罪名,其中瀆職侵權犯罪42個罪名。從檢察機關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看,一些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後果非常嚴重,動輒造成人員傷亡幾十、上百人,很多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從目前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工作看,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管轄的42個罪名中,還有不少新領域、新罪名沒有觸及,或者深入查辦不夠,致使對瀆職侵權犯罪的懲治力度不夠,檢察機關在查處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方面一直相當薄弱,影響了檢察機關職能作用的全面發揮。 為何選擇「反瀆職侵權局」這個機構名稱 這位負責人說,主要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反瀆職侵權局這一名稱更能體現職責、名稱的一致性。與檢察機關內設的反貪污賄賂局一致起來,更能顯示檢察機關兩大偵查職能。二是機構名稱更具合法性。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檢察機關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三是內涵外延更具科學性,便於人們理解。更名反瀆職侵權局以後,更有益於檢察機關這一職能的宣傳,有益於對瀆職侵權法律知識的普及,有利於取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更廣泛的支持。
F. 省反貪污賄賂局局長與省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有什麼不同
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負責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款物等犯罪案件,立案偵查上級機關交辦的涉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轄區范圍內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交辦、督辦、參辦、提辦大案要案。
反瀆職侵權局主要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共43個罪名的偵查。瀆職類案件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放縱制售偽劣商品、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等36個罪名;侵權類案件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壞選舉以及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虐待被監管人等7個罪名。立案偵查上級機關交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指導轄區范圍內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交辦、督辦、參辦、提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大案要案。
G. 反瀆職侵權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反瀆職侵權部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一、反瀆職侵權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 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立案偵查以下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1)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鄉鎮以上)中從事黨務的人員;(2)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人大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在各級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正在履行職務期間的人民陪審員;(5)在各級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6)在各級軍事指揮機關、管理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軍官和正在執行公務期間的士兵;(7)在各級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政協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事業單位、行政性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9)受國家機關聘任或委託,在國家機關或其他非國家機關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圍包括: 1.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則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偵查辦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部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部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部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部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三、瀆職侵權犯罪預防 反瀆職侵權部門結合辦案,發現瀆職侵權犯罪得逞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瀆職侵權犯罪的發生原因、特點和形成規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瀆職侵權犯罪。
H. 反瀆職侵權辦案流程有哪些
反瀆職侵權工作辦案流程
成立反瀆職侵權局是加強反瀆職侵權機構和隊伍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迫切要求。瀆職侵權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一樣,都是職務犯罪,是腐敗現象的突出表現,又被稱為"不進腰包的腐敗"。
成立反瀆職侵權局正是從組織機構上強化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昭示了黨和政府反腐敗的決心,適應了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迫切需要,是順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大事。從國際、國內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上看,成立反瀆職侵權局,同時也體現了我們國家反腐敗斗爭的進一步深化,反映了法治的進一步健全和發展,以及人權保障事業的不斷進步。
反瀆職侵權局的偵查辦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線索受理(書面、口頭、電話、交辦、內外部單位移送、自行發現)→登記審查(控申部門、領導審閱)→線索初查(一般是在不驚動當事人的情況下在外圍秘密進行)→決定立案(被舉報人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偵查(可以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向同級人民法院移送;重、特大案件:可能被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緩、死刑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判監督(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對公安監管機關工作人員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及對公安、法院對犯罪分子減刑、假釋、交保就醫、改變強制措施等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以上就是反瀆職侵權工作簡要流程。